【大紀元8月22日訊】(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悠悠蒼天,此何人哉?!)
起訴人:目睹中國現狀的一公民
被訴訟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人代表:吳邦國;住地:天安門廣場「人大會堂」南側『全國人大常委會』
起訴事由: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盡憲法規定的職責,放任、縱容地方各級政府違法行政,隨意侵犯公民權益;
2、對司法機關不盡憲法規定的監督職責,對司法機關製造的冤、假、錯案不予抗訴;
3、對公安機關隨意拘捕公民、限制公民權力的違憲行為不加制止,對憲法第35條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盡保障職責;
4、對各級政府中的腐敗行為、腐敗分子的貪污、受賄、賣官鬻爵、侵吞公民合法財產、變賣侵吞公有資產、對各級政府中的公務員失職、瀆職行為、……不盡監督、查處職責。
起訴事實:
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第62條(二)規定:「監督憲法的實施;」;第(三)規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十一)規定:「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行使「立法」及「監督」各級權力機關依法行政的兩項職能。而多年來「全國人大」沒有盡到自己的職責:從立法層面上講:全國各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始『大規模城市拆遷改造工程』至今已歷時十幾年,人大常委會卻沒有一部確保人民和國家利益兼顧的立法法案出台!使得事關人民生存、基本人權的大事無法可依,地方各級政府利用法律的缺失,強制實施野蠻拆遷,製造大量的侵犯人權、侵吞公民合法財產的惡性案件,無數公民由此脫富致貧、背井離鄉、流落街頭、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赤貧如洗……,「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情況瞭如指掌,卻熟視無睹、無動於衷!這是對納稅人的蔑視與背叛,人們不禁要問:這些尸位素餐的『人民代表』拿著人民的俸祿,對得起俸養你們的納稅人嗎?作為人民代表你們的天良何在?!
上世紀五十年代,政府以「社會主義改造」之名,沒收無數公民的私有房產,沒有任何法律手續、不循任何法律程序、沒有任何補償措施……,(這是人大制訂法律職能的不盡責、人大代表的故意失職與瀆職)。所謂「改造」措施明顯是對憲法的違反,對人民權益的公然侵犯,我們的「人大代表」對此卻沉默不語,如今私房主的後代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組織起來,向政府討要說法,要求返還原屬於自己的私房產權,且已堅持多年;對如此重大的維權、護法活動「人大代表及其瓴導機構——人大常委會」理應旗幟鮮明的表明態度,可是我們的『人大代表』卻還在保持沉默,人們不禁質疑:不經法律程序、沒有法律手續的舉措與土匪的公開搶劫有何區別?「人大代表」真的是在行使代表人民的職責嗎?代表人民利益的 合法性何在?對人民的權益默然視之有資格代表人民嗎?
…………;…………;…………
從監督機制上講:「全國人大」肩負著監督各級政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履行憲法的職能,可我們的「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及我們的人大代表」多年來又做了哪些工作呢?請看「人大」的表現:
「全國人大」不但不行使自身的職能反而包庇、縱容各級政府機關隨意踐踏憲法,隨意侵吞公民的合法財產和國有資產;各地、各級黨政機關公務人員置《立法法》、《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合同法》……於不顧,利用「人大代表」的不作為(行使監督職能),打著國家利益高於一切的旗號,任意侵吞公民合法財產、打著「改制」的旗號將投資人的資金非法沒收、一部份「人大代表」還勾結不法開發商營私舞弊、大興行賄受賄之風,為自己謀取私利,上千億元人民血汗裝入了腐敗份子的私囊,……面對「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社會現實,「人大常委會和他的成員」不盡監督職責,不制止違法犯罪就是與罪犯同流合污!「人大代表」和它的委員長罪責難逃!
面對腐敗份子彈冠相慶、神州大陸哀鴻遍野、民不聊生、怨聲載道的社會景象,我們的「人大代表」默然視之,請問你們的良心何在?責任心何在?
人民檢察機關為了統治利益的需要,多年來羅織罪名、製造偽證、栽贓誣陷……對奉公守法公民進行迫害,犯罪例證不勝枚舉。「人大常委會」對此情況徉裝不知,一不討論;二不過問;三不報導;「人大代表」背叛人民委託,請問委員長你有何面目面對生你、養你的父老鄉親?
「獨立」行使司法權的我國司法機關,看執政人臉色斷案、唯領導人意圖是舉已成慣例,「地方性規章」竟然也變成了法院判決的依據;憲法所確定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案規則早成一紙空文;由司法機關製造的冤假錯案遍佈神州;司法制度所擔當的維護正義的職能與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相當程度的走向了反面,司法公正的旗幟已成違法行政的遮羞布……;黨和國家領導人所確立的「依法治國」方針已成一句空話;行使監督職責的「全國人大」權:不為民所用、利:不為民所謀;情:不為民所系,面對受苦受難的人民大眾,「人大代表」和尊貴的委員長先生,你們羞也不羞?愧也不愧?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可是,當人民行使自己的這項權利時,卻受到各級政府執政人的打擊報復與殘無人道的迫害,他們調動治安警察、武裝部隊實施鎮壓,許多舉報人被開除公職、非法拘押、打傷致殘、甚至被摧殘、折磨致死……;各級政府打著「依法行政」的旗號卻幹著殘害人民的勾當,所有這些情況的發生都與「全國人大」機構和成員的故意不作為與故意瀆職,不盡監督職責有著直接的關係,對此「人大」首腦吳幫國領導失職負有不容推卸的政治責任。
再者,我國目前頒布的國家法律200多部,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管理條例900多部,地方政府制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兩萬多部,這其中不乏違反國家憲法的內容及規定,「人大常委會」理應對這些條例、規章進行審查、鑑定或廢除或修改,可是「人大常委會和它的委員長」 多年來又做了些甚麼呢?
農民失去土地、工人下崗失業、公民賴以生存的房屋被強制拆除、沒有生活社會保障機制的公民靠誰來保護?……
起訴人的訴求:
1、要求委員長吳幫國代表「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對自身的失職與瀆職行為向全國人民做出深刻檢討,向全國人民賠禮道歉,以求得人民的諒解。
2、責成「全國人大」組成專項調查組(要廣泛吸收專家、學者、律師、教授及民選代表參與其中)對全國範圍內的拆遷活動進行調查,發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事件就要依法處分責任人,不讓違法犯罪行為合法化。
3、責成「全國人大」組成專項調查組(要廣泛吸收專家、學者、律師、教授及民選代表參與其中)對全國2萬多部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進行審查,凡與憲法及國家基本大法相牴觸的內容,予以撤消或加以修改。
4、修改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對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係做出明確規定。
5、責成「全國人大」組成專項調查組(要廣泛吸收專家、學者、律師、教授及民選代表參與其中)對歷年來司法機關所做出的判決(只要涉案人提出申訴),進行審查鑑定,發現冤假錯案堅決予以糾正,並對被害人做出國家賠償。
6、對政府腐敗官員、枉法判案人員、不法開發商、行賄受賄人員、違法行政官員、嚴重失職瀆職官員、賣官鬻爵官員、「執法」犯法的公安人員、……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加大腐敗成本。
7、對既往發生的侵害公民利益,侵吞公民財產的歷史事件,堅決予以糾正,明確賠償責任,制定切實可行的賠償方案。
8、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明確政府行政人員的權限,確保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受侵犯。
9、開放媒體,提倡輿論監督,發揚政治民主、確保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公民
二OO四年八月十五日
凡同意本人觀點的公民都可加入本「特級行政訴訟案」,都是本案的起訴人!要求參加人都要把自己受迫害、遭遇冤屈的書面材料及證據附在本起訴狀的後面。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