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樹清遭毒打致殘 花季女兒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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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日訊】經過民主選舉的現任唐山市豐潤區三里屯村村委會副主任、村理財小組組長甄樹清一再被黑社會成員騷擾並被毒打致殘,當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甄樹清年僅19的女兒甄珍僅僅因為一場惡作劇,卻成了當地司法機關為虎作倀的犧牲品。已經嚴重黑社會化的唐山市基層政權,分明走向了與本加本地中國公民公然為敵的政治末路。

以下是《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4)豐刑再初字第1號》的全部內容,以及筆者對於該案的調查採訪。

一、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原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甄珍,女,1985年2月11日生於唐山市豐潤區,漢族,中專文化,學生,現住豐潤區銀城舖鄉三里屯村。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03年11月8日被豐潤區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04年3月17日因一審宣判緩刑被豐潤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同年3月30日經豐潤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甄珍犯敲詐勒索罪一案,本院於2004年3月7日作出(2004)豐刑初字第65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本院又於2004年3月30日作出(2004)豐刑監字第1號再審決定書,對本案提起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汪樹榮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甄珍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原審被告人甄珍與姚繼福(在逃)預謀,於2003年8月20日及其後幾日,由姚繼福通過電話方式多次向豐潤區銀城舖鄉三里屯村肖建啟索要現金30000元。後被告人甄珍與姚繼福共謀,以實施爆炸,炸壞肖家西屋北側窗台及窗戶玻璃。實施爆炸前後,姚繼福多次通過電話方式向肖建啟索要現金50000元。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提交,並經當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肖建啟陳述,2003年8月20日13時許,有一外地口音的男子以帶走他孩子相威脅,向他家索要3萬元,後又多次打電話,向他家索要5萬元,2003年11月4日22時30分許,他家西屋北側窗台及窗戶玻璃被炸壞;

2、證人肖建飛證言,2003年11月4日22時30分許,以前打電話向他家要錢的男子稱,今晚就把他家炸了,後聽到一聲響,他哥肖建啟家西屋北窗玻璃被炸;

3、證人甄樹青[清]證言,有個女的向他家小賣部打了好幾次電話,向肖建飛家要錢,2003年11月7日24時許,從他女兒甄珍房中發現了「娃哈哈鐵鋅鈣奶」飲料瓶,瓶口伸出一條約20厘米長,用紙繩做的帶子,瓶裡裝著東西,一個紅色管狀,直徑在十幾毫米左右,頂端伸出一條約20厘米長的火藥引線的塑料管;

4、證人高玉麗證言,2003年11月3日下午,她將姚繼福交給她的裝有炸藥的娃哈哈塑料瓶和家小孩玩的電子燈籠紅色塑料管交給了甄珍;

5、證人梁威證言,2003年11月4日甄珍將她手機借走,手機號為1378409……;

6、唐山市豐潤區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在卷;

7、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在卷;

8、用戶明細話單查詢;

9、被炸現場平面及現場照片;

10、被告人甄珍的供述與上述事實相吻合,能相互印證。

原審認定,被告人甄珍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手段強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被告人甄珍敲詐勒索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原審被告人甄珍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判決生效後,本院院長發現該案在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再審中,原審公訴機關認為原審被告人甄珍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審被告人甄珍敲詐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甄珍對原審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辯解稱其系初犯,且年齡小,請求給予從輕處罰。

經再審查明,被告人甄珍家住豐潤區三里屯村,肖建啟系被告人甄珍的東鄰居,因肖建啟的女兒(與甄珍同齡)在小時侯曾「欺負」過甄珍,被告人甄珍為報復,便與安徽省渦陽縣的姚繼福(在逃,其父租住甄珍家房屋)預謀,於2003年8月20日及其後幾日,由姚繼福往肖建啟家打電話以將肖的女兒帶走相威脅,索要現金3萬元,肖建啟未給。後被告人甄珍與姚繼福共謀,以實施爆炸相威脅,再次向肖建啟索要財物。2003年11月3日,姚的姑父高玉麗(因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將姚提供的兩枚爆炸裝置(一枚形狀類似「娃哈哈」塑料飲料瓶,頂部引出一長十幾厘米的導火索;另一枚為紅色塑料圓柱形,長15.5厘米,直徑1.7厘米,頂部引出一長18厘米的導火索)從安徽省渦陽縣乘公共汽車帶到豐潤區交給原被告人甄珍,11月4日10時30分許,原審被告人甄珍將類似「娃哈哈」飲料瓶的爆炸裝置(經鑑定該爆炸裝置含有黑火藥的有效成份)在肖建啟家西屋北窗台上引爆,將該窗台窗玻璃炸碎一塊,實施爆炸前後,姚繼福多次往肖建啟家打電話索要現金5萬元,肖建啟未給,原審被告人甄珍於11月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肖建啟的陳述、證人肖建飛、甄樹青、高玉麗的證言、現場平面圖、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甄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語言恫嚇、實施爆炸的手段敲詐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原審被告人甄珍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適用法律有錯誤。原審被告人甄珍敲詐未遂,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條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04)豐刑初字第65號判決書;

二、原審被告人甄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3年11月8日起至2007年5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04年6月23日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印蓋章

二、著名律師質疑:違犯人權保護原則

據本案的公民辯護人侯女士介紹:在此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甄珍並沒有任何敲詐勒索行為,甄珍只是供認,她與鄰居肖建啟家的女兒是同齡人,從小就被對方欺負,爆炸肖家玻璃只是想嚇嚇對方,報復一下。至於打電話向對方勒索錢財,是姚繼福的個人行為,甄珍是被姚繼福實施勒索的一個環節。甄珍當時還在學校讀書,自始至終沒有向雙方要求過錢財。姚繼福是在利用甄珍幼稚無知的報復心理,達到敲詐的目的。這樣甄珍的所謂爆炸行為無意間倒成了姚繼福敲詐的手段。況且「娃哈哈」塑料瓶內所裝的只是含有黑火藥成份的東西,所造成的損失也僅僅是一塊玻璃,並沒有給對方沒有造成大的傷害與財物損失。

在這個由姚繼福預謀的敲詐案中,甄珍只是被人利用的受害人,《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4)豐刑再初字第1號》卻將甄珍當成敲詐犯姚繼福的同夥,把應該判給姚繼福的罰罪判在一個女學生的身上。判決書中說原審被告人甄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言語恫嚇,實施爆破的手段敲詐他人財物,數額巨大,這些話用在姚繼福身上也許成立,用在甄珍身上就是「慾加其罪,何患無辭」的無中生有和張冠李戴。

更為可疑的是,一審判決之後,甄珍被取保釋放,在其父甄樹清擔任村民理財小組組長和村委會副主任之後又被收監,1000多名村民聯署擔保,法院非但不予受理,還說1000多人的聯署擔保書如果遞上去,就要給甄珍加刑。查帳風波中,甄樹清被黑社會打成重傷,右小腿至今骨折未癒。司法機關不予立案偵查,反而對甄珍再審改判;在改判時,又沒有通知當事人家屬到庭,也沒有將判決書送到當事人家中;而且事後還威脅當事人家屬,說是如果上訴還要加刑,這分明是當地司法機關在為虎作倀和執法玩法!!

收到第一批材料後,筆者曾於2004年7月15日專門通過電子郵件向中國青年政治學院講師、著名律師周澤諮詢請教,周澤律師於16日回覆說:

「張先生:看了您發來的資料,心情非常沉重。雖然您發來的資料較為有限,但從這有限的資料中,我仍然能感到此案的蹊蹺。首先,法院對甄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是很成問題的。因為,根本沒有證據證明她與姚某有過敲詐勒索的共謀,在行為上她也沒有向肖家索要過錢物。其次,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改判加重甄珍刑罰,有違避免『雙重危險』(即任何人已依一國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行審判或懲罰)的人權保護原則。雖然我國訴訟法規定法院發現本院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再審,但根據法治精神,這種再審應該有利於被告,才得提起。如果聯繫到您所說的那樣一種背景,本案出現這樣一個結果,就一點也不令人感到奇怪了。我的意思並不是我們應該對此不以為怪,聽之任之。但我們能做些甚麼?如何去做呢?我想,第一個,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者提請檢察機關抗訴;第二個可以尋求媒體關注,並同時進行申訴或提請檢察機關抗訴。周澤。」

據甄樹清在電話中介紹,他在本地聘請的上訴律師張志欽告訴他說,唐山市中級院不准備就甄珍案開庭複審,只是在近幾天提審核實一下就可以了。考慮到甄珍冤案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的可能性已經非常渺茫,筆者只好把以上材料公諸於世。@

(甄樹清家電話:0315-3232058。手機:13784648569。)

甄樹清遭毒打


甄樹清遭毒打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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