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車燒死二十五人 被告反控死者妨礙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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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8日報導】(中央社台北18日電)中國廣東省汕尾市中級法院日前開庭二審海豐縣收容站遣送車火警燒死二十五人的慘案,死者家屬在事發數年後仍備受煎熬,雖然他們提出的行政賠償一審勝訴,但被告汕尾市民政局不服上訴,竟然反指死者「沒有履行救火義務,應負一定責任」。

香港太陽報報導,這起求車大火燒死二十五條人命的慘案,發生在二零零一年4月。當時,汕尾市民政局屬下的海豐縣收容站用一輛非法改裝的囚車,運送二十五名沒有身份證的「三無人員」,並把唯一出口鎖住,導致意外起火後二十五人無法逃生,全被活昧死。

海豐縣法院於二零零二年判處收容站站長施養鴻等四人三年到六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在去年6月受理牟維剛等十一名死者家屬對汕尾市民政局提出的國家行政賠償。死者家屬索賠額為每人十八萬七千元人民幣,一審判決原告勝訴。

然而,汕尾市民政局不服判決上訴,反指二十五名死者先發現火災後,卻未積極履行救火義務,對其死亡存在過錯,並有妨礙救火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

原告代理律師汪秋萍斥責被告觀點不僅沒有證據,更缺乏起碼的人性基礎和人道主義。她強調,只要當時把門打開,讓被關押的人逃生,就可避免事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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