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3日訊】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一項根本政治制度,它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還很不完善,只有與時俱進地改革它、發展它,才能適應新世紀中國建設政治文明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這樣的制度設計是爲了保證人民的當家 作主的地位。爲落實憲法,我建議,第一,國家主席應同時兼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或國家主席應由人大委員長擔任。第二,中囯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委員應成爲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政治局常委應成爲全國人大委員長或副委員長,同時,繼續保證非共產黨人士在人大中的地位。這樣,共產黨對於人大由外在的領導變成內生化的領導,既可以保證人大至高無上的權威,又能夠在人大中貫徹黨的正確主張。各級政權都應當如此理順人大與黨的關係。第三,人民代表要通過競選産生、使之代表民意。候選人應就如何做好人民代表發表競選演說,由選民作出決擇。爲了保證民主的有序性,可以規定:只能在政府指定的會議廳、禮堂、教室、電視、廣 播等場所和媒體上發表競選演說,不得從事街頭政治行爲。人大代表一旦當選、履職,應暫停原來的職業,但保留公職,發放人大代表薪酬,使人大代表專職化。這 樣做,能夠保證人大代表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瞭解民情、傳達民意、做好調研、監督等工作。
中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本來,民主集中制是爲了克服作爲革命黨的黨組織戰鬥力不強的問題,它在歷史上發揮過重要的作用,但在和平建設時期,無數的事實證明,它很容易演變成少數人的專權擅權,給黨和國家造成重大的政治和經濟損失,因此,我認爲,要麽實行普遍民主制的原則,要麽對民主集中制進行立法、規範化,使“最後的決定者”只具有少數幾種權力,比如只能在民主投票選出的前幾位候選人中任命幹部。
憲法第三條還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種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體的制度能夠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特點,保證了人大成爲名副其實的權力機構。但是,如何在權力高度集中的人大內部實行分權制衡,特別是如何監督政府、司法機關,以及誰來監督人大,還需要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我認爲,一要發揮第四權即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二要體現選民的選擇,三要支援公民行使憲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的罷免權。對罷免的條款要具體立法。
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常務委員會具有“撤消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消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的權力。此兩條實際上確定了全國人大的違憲審查的職能。我認爲,爲貫徹憲法精神、落實憲法權力,全國人大應儘快成立違憲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著名政治家、法學家組成,通過民主投票初 步決定某一文件、法規是否違憲,如果認定違憲成立,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最後的決定。
中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也就是說,人大具有監督財政支出、財政預算決算的職能。中國目前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將之落到實處,在各級人大中儘快成立會計局或審計局,由專業人士和專職的高素質的人大代表們掌管“錢袋子”。沒有各級人大對詳細列支專案的批准,同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不得花一分錢。這樣,才能解決政府巨大的浪費問題——每年公款買車花3300億元、公款吃喝花1000~2000億元、公款開會出國花3000億元(此項與公款吃喝項有重合部分),以及政績工 程、形象工程、大量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等。
2004-7-15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電話:010—68946812(宅)。E-mail:huxingdou@21cn.com。huxingdou@sohu.com。“胡星斗中國問題學”網址:http://www.huxingdou.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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