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5日訊】甚麼是「犯罪」?共產黨的理論認為:犯罪,是統治階級認為危害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應予刑罰處罰的行為。共產黨的那套理論,本人一向是不贊同的。我認為,要理解「犯罪」的概念,就要先理解「罪」的概念。人們一般都是從主體的方面去解釋「罪」,如:「過失」、「違法的行為」等。其實,這個「罪」的最基本的含義,是應該從客體的方面去解釋的。我認為,客體的正當或合理的權力或利益等被侵害了,這就是一種「罪」。因此,從主體方面去解釋,「罪」,也就是侵害了別人的正當或合理的權力或利益等。「犯」,有發生、實行、進行的含義。所以,「犯罪」,就是侵害了正當或合理的權力或利益等的行為。把「犯罪」定義為「統治者的認為」、「法(律)的規定」等,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等於是賦予了統治者、公權者的那些原本是犯罪的權力和行為的「合法性」(非犯罪)。
因此,凡是侵害了正當或合理的權力或利益等的行為,都是「犯罪」。「犯罪」,其實就是「侵權」。我們不要只把「殺人放火」、「搶劫強姦」等應該受到制裁的才算作是「犯罪」。其實,侵權、犯罪,有大有小,有應該懲罰的,有不應該懲罰的,也有無從懲罰的。但是,只要是正當或合理的權力、利益被侵害了,就是一種「罪」,就是「犯罪」。侵害了別人的正當或合理的權力,就是侵權、就是犯罪,但是,侵害者應不應該受到懲罰,卻是另外的一回事了。然而,犯罪就是犯罪,並不是說你不得不犯罪,你的犯罪就不是犯罪了,也並不是說不應該受到懲罰,侵害別人的正當的權力,你就可以理直氣壯、問心無愧的了。如:共產黨以「穩定」為由而侵害人民的正當的權力。我們先不說它的這種「穩定」是否是正當合理的,就算是正當合理的,也不能說甚麼「穩定壓倒一切!」,更不能對人肆意殘害,好像侵害別人的正當權力是無比正義、無比光榮的似的,竟毫無一絲一毫的愧疚和同情!另外,我們必須要明白:「違法」並不等於就是「犯罪」,「犯罪」也並不等於就是「違法」。因為,「法(律)」有正義法與罪惡法之分。違背正義法的才是真正的犯罪,而違背罪惡法的原本是正義的權力,雖被罪惡法定為「犯罪」,卻並不是真正的犯罪。
「正義」是甚麼?正,是正當、正確、公正的意思;義,是合理、應當、道義的意思。「正義」,其實,也就是正當或合理的含義。也就是說,只要是正當的或合理的,只要有正當或合理的含義、意義,就是正義的。只不過,在很多的時候,「正義」往往被人們過於神聖化了,所以,其「正當」、「合理」的普遍含義卻被人們忽略了。其實,世界上的任何一個人都離不開「正義」,每個人的很多權力、利益、行為等都是「正義」的。「罪惡」是與「正義」相對的,所以,「罪惡」當然也就是非正當不合理的含義了。但是,「罪惡」的判定,不但要求是「非正當」的,而且,還要求是「不合理」的。「罪」,只是正當或合理的權力、利益被侵害了,這種侵害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有可能會是「合理」的。而「罪惡」與「罪」的不同之處就是加了個「惡」字。「惡」的意思是「壞的」、「不應該的」,這當然也就有「不合理」的意思了。所以,「罪惡」當然也就一定是「不合理」的了。因此,犯罪,一般都是「罪惡」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罪惡」的。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犯了「罪」,雖然是「非正當」的,但卻有可能會是「合理」的,是正義的,而不是「罪惡」的。
根據「正義」的含義,可以把「正義」分為「正當的正義」和「合理的正義」兩種。「正當的正義」是在一般情況下的正義判定,「合理的正義」是在特殊情況下的正義判定。在一般情況下,正當的就是正義的,非正當的就是非正義的。但是,在正當與正當之間發生矛盾的時候,就必然避免不了產生非正當了。所以,在特殊情況下,「合理性」才是正義的決定因素,合理的就是正義的,不合理的就是非正義的。「特殊情況」是已經確定為「非正當」的情況,所以,「合理的正義」就是在非正當的情況下的正義判定。「合理的正義」,只存在於全部都是非正當的條件之下的比較中。因此,如果其中有正當的條件存在的話,那麼,「合理的正義」就是絕對不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就只有正當的與非正當的之分了。如:共產黨以「穩定」為「合理的正義」而侵害人民的正當的權力、正當的利益,然而,在這其中,卻有一個正當的條件——可以不侵害人民的正當權力、正當利益而獲得穩定(即實行民主)——存在,所以,它的這個「合理的正義」,就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共產黨以「穩定」為由而侵害人民的正當權力、正當利益,既是「非正當」的,又是「不合理」的,是「罪惡」的,而不是「正義」的。
權力,有正義的權力與罪惡的權力之分。正義的權力,就是正當或合理的權力;罪惡的權力,就是非正當不合理的權力。正義的權力,又可分為正當的權力和合理的權力。合理的權力,是非正當權力中的正義的權力。我認為,正義的權力永遠都要高於罪惡的權力。正義的權力高於罪惡的權力的權力對抗補充原理:第一,正當或合理的權力被侵害,就自然而然產生出了對侵害者的懲罰的正義權。第二,合理的正義權可以解除因對正當的權力的侵害而產生的對侵害者的懲罰的正義權。第三,懲罰的正義權,一般是由公法人掌握的。但是,由於公法人的非正義性而致使懲罰的正義權不能實行的情況下,受害者或其他正義者,就有代表正義而實行這個權力的正義權。第四,如果公法人包庇、縱容對正當或合理權力的侵害,甚至,公法人本身就是侵害者,那麼,受害者或其他正義者,就有代表正義要求公法人交出與此侵權(專權)相關的所有的權力作為懲罰的正義權。
行為,有正義的行為與罪惡的行為之分。一切正義的行為,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正當或合理的權力的實施;一切罪惡的行為,也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侵權的實施。利益,有正義的利益與罪惡的利益之分。社會,有正義的社會與罪惡的社會之分。國家,有正義的國家與罪惡的國家之分。正義的社會(國家),就是正當或合理的權力、利益的存在在社會(國家)的各方面中佔有主體地位的社會(國家);罪惡的社會(國家),就是罪惡的權力、利益的存在在社會(國家)的各方面中佔有主體地位的社會(國家)。政權,有正義的政權與罪惡的政權之分。政黨,有正義的政黨與罪惡的政黨之分。看一個政黨,是正義的政黨,還是罪惡的政黨,就是要看它主要所擁有的權力、利益,是正義的權力、利益,還是罪惡的權力、利益。等等,之類的。
權力,有正義的權力與罪惡的權力之分。生存權,當然就也有正義的生存權與罪惡的生存權之分了。一個人活著,要有「生存權」,一個國家、一個政黨、一個組織的存在,也同樣要有「生存權」。一個只擁有「罪惡的生存權」的主體,他就應該死亡、應該滅亡,一個人是這樣,一個國家、一個政黨、一個組織也是一樣。因為,只有死亡、滅亡,才是他們的正當合理的權力,才是他們的正義權。所以,一個犯了死罪的人該死,並不是因為他殺了人,而是因為他沒有了正義(正當合理)的生存權;只有去「死」,才是他的正義(正當合理)的權力;殺了他,是公法人的正義權,這也是在幫他,幫他做他所應該做的事,實現他所應得的權力——死亡權;如果饒了他,不殺他,這反而是對他的正義(正當合理)的權力的侵害,反而是一種「侵權」,是「犯罪」。同樣,罪惡的國家、罪惡的政黨、罪惡的組織,也都已經喪失正義的生存權,它們的存在、生存,都是罪惡的,只有「滅亡」,才是它們的正義(正當合理)的權力,如果非得要維持它們的存在,這反而是對它們的正義(正當合理)的權力的侵害,反而是一種「侵權」,是「犯罪」。
共產黨主要所擁有的權力、利益,都是靠侵佔人民的社會主權、資產所有權等和侵佔國家的權力而獲得的,這些都是罪惡的權力和利益。共產黨建國以來的那些罪行和在其庇護下的那些腐敗官員及其他犯罪者的罪行,更是不勝枚舉。如果連共產黨這麼一個擁有那麼多罪惡的權力、有那麼多直接或間接的「罪行」的政黨都不應該「滅亡」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說「犯罪無罪」了!中國這個國家,在共產黨這麼一個罪惡的政黨的統治之下,在共產黨的那群專制、腐敗的官僚們的統治之下,其罪惡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一個罪惡的國家,只有「滅亡」,才是它的正義(正當合理)的權力。一個罪惡的、該「滅亡」的國家,就應該要讓它「滅亡」,而且,還應該要促使它「滅亡」,因為它的「滅亡」,是必然的、是絕不可能阻止的。然而,有很多人一提到「亡國」,就嚇得不得了,好像「亡國」,就一定會社會大亂、社會中每個人都會成為奴隸(亡國奴)一樣。其實,這是對「國家」的概念和「亡國」的實質的錯誤認識。「亡國」,其實就是舊的國家體制、政治體制、社會秩序的廢止,也是舊的統治集團的滅亡。而「社會大亂」、「社會中人人成為奴隸」,這是可能產生的新體制、新秩序,但是,在現代的社會中,那種情況(那種體制、秩序)是絕不可能會出現的,而且,這與罪惡的舊國家體制、舊政治體制、舊社會秩序的廢止,根本就是兩回事。如果產生的新體制、新秩序,是更加罪惡的,但這並不能說明舊國家體制、舊政治體制、舊社會秩序,就是正義的,是不應該「滅亡」的。社會是發展的,國家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個舊的國家「滅亡」了,一個新的國家就一定會建立,而且,一般,那個新的國家肯定會比這個舊的國家要好得多。那麼,我們為甚麼要緊張這個罪惡的舊國家的「滅亡」呢?我們為甚麼要阻止那個正義的新國家的建立呢?真正會感到恐慌的,應該只有那些專制、腐敗、而又無能的官僚們,因為,只有在那種罪惡的國家體制、政治體制、社會秩序的條件之下,他們那些人才能「有所作為」!(侵權、犯罪,才是他們的拿手好戲!)
放棄自己的正當合理的權力,就是支持罪惡。
服從罪惡,其本身就是一種罪惡;而不服從罪惡,就是一種伸張正義。
正氣,就是正義之氣,即正當合理的意念、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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