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28日訊】10屆全國人大2次會議對現行《憲法》作了第4次修正,歷史性地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這充分彰顯了憲法保障人權的本質,大大激活了現行《憲法》的實踐生命力。
一般來說,人人都知曉「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可能有不少人想當然地以為憲法是高高在上的東西,與國家有關而與己無涉。殊不知,憲法恰恰與每一個公民的命運休戚相關:它是每一個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書。憲法是共和國之母。沒有它就沒有共和國。歷史已經證明,拋棄憲法之母的不孝之子,必然慘遭權力的萬般蹂躪。一些法學家慣於從理論上把憲法弄得高深莫測,使普通民眾不能很好地理解和把握它。其實,人民最需要的就是憲法,因為憲法的基本功能在於約束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利。
憲法是一個「舶來品」。在中國幾千年的專制主義政治文化土壤裡,不可能自發地產生憲法。它是人類反對專制主義的產物,是人類政治文明耀眼的共同成果。在當今世界上,大致可以說,只要有國家,就會有憲法。
中國的憲政運動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從戊戌變法、清末預備立憲到欽定憲法大綱,從辛亥革命到《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從孫中山五權憲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無數革命先烈和仁人志士,為了憲法,拋頭顱、灑熱血,前仆後繼,付出了巨大的犧牲。建國後,我國先後頒布了4部憲法,現行《憲法》也進行了4次修正。眾所周知,由於種種原因,以往的所有憲法都沒有起到有效保障人權的基本功能。尤其在極「左」思想盛行的年代,作為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雙手捧著《憲法》,也保護不了自己的寶貴生命。更不用說普通百姓的人權保障了。這是憲法的悲哀,也是國家和民族的悲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逐步走上了民主和法制的道路。從1997年執政黨提出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到2004年國家《憲法》明確寫上「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民共和國在歷史的傷痛和不斷奮進中翻開了嶄新的一頁。
200多年前的《人權宣言》就公開宣告:「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可見,沒有人權保障的憲法,就不是真正的憲法。歷史的經驗一再表明,對人權的最大侵害,來自公共權力的濫用。要保障人權,內在地需要約束公共權力。憲法是人民給政府制定的契約,是人民用來規範約束政府權力、防止政府權力濫用、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根本大法。但有憲法不一定有憲政。只有良好的憲法得到了有序踐行,才能算實行了憲政。憲政的基本原理是:人民制定一個根本大法(即憲法)來約束政府,然後政府才根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制定具體法律來管理社會。在法治社會,政府權力受到憲法的約束,人民的行為受到法律的約束。如果政府只要求公民守法而自己卻不受憲法的約束,這就不是一個現代法治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本源。保障人民權利是政府權力存在的根本依據和根本目的。在新的歷史時期,執政黨和國家公開張揚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就要求在制度設計上嚴格限制政府公共權力,切實保障公民人權。我們常說政府要「有所為有所不為」,這「有所為」,就是「積極行政」,「有所不為」就是「消極行政」。政府在應該「有所不為」時而「有所為」,就會嚴重侵害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公民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比如言論自由權、人身自由權、財產權以及生命權等,政府不去干預,公民自然享有。公民的這種「消極自由」只有在遭到政府不應有的「積極行政」干預時才會遭受損害。
同時,在現代社會,人們對政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政府的職能也呈不斷擴大之勢。對公民來說,一方面希望政府不要干預他們的私人生活,另一方面又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和保障。這種公民對公共服務的主動需求就是「積極自由」。與此相適應,政府也應當從「消極行政」轉變為「積極行政」,把「缺位」的事補上去而「有所為」。在現代文明社會,不向民眾提供諸如就業、教育、社會保障和公共安全等公共服務,政府就喪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尊重和保障人權,就要求政府以「積極行政」來滿足公民「積極自由」的需要,以「消極行政」來尊重公民「消極自由」的權利。在制度安排上,一切旨在限制和剝奪公民基本人權的法律都是非正義的。因而,一方面要有嚴格約束公共權力的制度設計,事先預防公共權力對人權的侵害,另一方面又要有事後追究一切侵犯人權行為的制度管道,確保公民在人權受到侵害時得到及時有效的新聞輿論支持和公正的司法救濟。
凡人權無保障的憲法就不是真正的憲法。凡人權有保障的社會才是真正的法治社會。在樹立憲法神聖權威、建設現代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對政府來說,法無明確授權不可為之;對公民來說,法無明文禁止皆可為之。毋庸置疑,這個「法」,必須是體現保障人權的「良法」。
(2004年3月24日)
〔轉載自《民主論壇》;http://asia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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