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建利:關於不上訴的申明

楊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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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五月十三日,在我被非法超期羈押一百六十四天後,負責審理和判決我的案子的“合議庭”終於對本案子進行了“一審判決”。正象“宣判”前我在“法庭”上表述 的那樣,“合議庭”在此前已經明顯違犯了《刑事訴訟法》,我視其“開庭審理”和“宣判”爲非法。在此認定之下,也就不存在什麽“上訴”與“不上訴”的問題。“不上訴”並不意謂著我服認了非法的“合議庭”的“判決”,我只是決定不再陪“人民法院”演這場法律假戲罷了。

在此,我不準備對本案涉及的所謂物證、證詞、供詞等以及辦案單位獲得這些東西(尤其是私人信函)的程式的合法性做更多的評論。我的律師莫少平先生已經爲我做了詳盡、有力、法理充份的論辯。莫先生和他的助手謝偉先生的專業素養和正義感令我敬佩,在他們身上我看到了中國司法獨立和全面法治化的一線希望。

在此,我也暫不對我自2002年4月27日被強制羈押後所遭到的體罰、毆打、長期禁閉、加帶械具等虐待進行控訴,相信時間一定會幫我找到解決這些問題的最佳方式。

今天,我要指出的是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相關執法、司法機關的如下幾項違法侵權事實。

·通訊權問題
憲法所賦予每一個公民的自由通訊權並不因爲其是否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人而改變,刑事訴訟法也未對此項權利進行限制。因此,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通訊權是違憲和違法的。但是,自我被強制羈押後,我的此項權利一直被剝奪和侵害。

·隱私權問題
同樣的,我的隱私權一直受到侵害。在我和律師的近二十次會見中,只有最近兩次沒有警官當場監視和紀錄 (至於最近兩次是否有機器監視或監聽,不得而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但是,我給律師的任何文字的東西都要審查,而且幾乎全部遭到阻止。我寫的辯護材料也被審查。

·辯護權問題
上述的對我隱私權的侵害自然直接地影響了我的辯護權。

·超期審理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案自2003年12月1日起就超過了法定的審理宣判期限。我委託我的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進行了投訴。我本人也向北京市檢察院駐安全局看守所檢察室進行了投訴,但是,均未得到任何正式答復。在去年年底大張旗鼓清除超期審理現象的專項整治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明文規定,超期審理就是非法超期羈壓。面對這樣一個明顯的違法事實,我及我的律師所能接觸到的每一位有關執法,司法部門的負責人都表示,這不是他們能決定的事。連根據訴訟法而全權對本案進行一審審理和判決的“合議庭”的負責人也表示了同樣的意思。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以外的某行政機 關,或某社會團體或個人對本案的審理和判決進行了干涉,這正是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嚴明禁止的。

·公開宣判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在五月十三日的所謂的第二次“開庭審理”的“法庭”上,“審判長”突然宣佈當庭宣判,只給我和我 的律師不足二十五分鐘的反映時間。我大哥碰巧來北京等候我第二次開庭(而不是宣判)的消息,在我律師的請求下被允許旁聽“宣判”。“法庭”臨時“抓進”五 六個旁聽其他案子或等候其他案子消息的群衆,並進行了拍照(或許還有錄影)來充門面。按此做法,任何案子都可以實質上做到不公開宣判。這只不過是泱泱大國 政府的又一委瑣小伎倆而已。
所有這些執法、司法部門的明顯的違法事實都發生在中國政府大力強調以法治國,以法行政的形勢下,都出現在“尊重和維護人權”寫進憲法的當兒和之後。凡此種種都充份說明不僅本案最終根本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判決,而且其訴訟程式的進展一直被人爲非法操縱。而此操縱充滿了任意性,蠻橫性和實用性。因此,我不服認這個非法的判決以及隨之而來的任何執行程式。在此過程中,我將一如既往地奉行非暴力的原則。

希望本案的這種遭遇是中國司法史上的最後一個案例。即使以後有類似遭遇的案例,也是作爲法治行政中的失誤特例而出現,而不是作爲人治的慣例而重復。

2004年5月18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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