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5月2日訊】2004年5月1日,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將不帶一分錢,穿戴正常,手持瓷碗,在中國的土地上–杭州市區某地向路人乞討!我以此抗議有關當局制定的《〈關于開展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的管理月活動〉的規定》(此規定网上無法查閱)。根据上述規定,執法部門將限制乞討人員在某些“重要地段”進行行乞。
我認為,此項行政法規的出台是缺乏法理基礎的,是違反人道的,是一項惡法。
我小時候上學學過几何,知道“公理”的概念。我在做證明題的時候,經常要用到“公理”,然后推導出某個“定理”,經過邏輯推理,得出結論。“公理”是基礎,是必須承認的,如果取消“公理”,就不可能得出許多“定理”,那所有的几何題就都成了無解之題,千百年來無數科學家建立起來的“几何”這門學科(甚至是數學)將轟然倒塌。
而有關當局制定的限制乞討規定,就是在取消“任何人有權自由出入公共場所的公理”。有關當局對某些公共場所“行乞行為” 的限制,實質上是限制一种特定人群—乞丐自由進入某些公共場所,這是一种人身自由的限制。乞丐与商人、學者、學生、職員等等一樣,只是一种身份,既然有關當局可以對乞丐進行非法地限制其人身自由,那
,有關當局完全也可以對其它身份的人進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按照有關當局如此的立法邏輯,那我們作為中國公民,將有隨時失去人身自由的可能。那時候,這個社會的法治體系就轟然倒塌了。
所以,針對有關當局制定的如此“惡法”,我表示堅決的抗議!強烈要求有關當局取消“惡法”。為此,我于5月1日07:00~19:00,在杭州市延安路銀泰百貨門口開始我的乞討行為,并發表聲明如下:
1、我認為乞討行為,首要體現的是人身的自由、表達(言論)的自由,此自由乃天賦人權。例如:我,盤腿坐在西湖斷橋上,面前放著個瓷盤,請求行人施舍。–這是我的表達,我相信,只要西湖斷橋是向所有公眾開放的,我的這一表達就具有合法性,是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我的表達自由權利。
2、“限討令”的頒布,表明了政府運用公權即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措施來管理乞討行為,即使其條例文本內用了“勸离”等字眼也無法掩飾其強制性內涵。這是使用公權非法干涉合法的私人行為,所以我堅決反對之,并呼吁取消之。
3、在我的乞討日,如果有關部門用“限討令”來干涉我的乞討行為,那我將很明确告訴他們,我的人身自由、表達自由是不受侵犯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并強烈譴責有關當局運用公權侵犯我的私權。同時我將接受任何合法處理,同時竭力維護我的權益。
4、我不反對針對如非正常乞討行為(此非正常需要判定)等其它擾亂社會治安行為(需要判定)的管理。5、我將不定期地在不同區域進行我的乞討生活,暫時定為每個月1日。
吳孟謙 聯系電話:13336119664
身份證號碼:33072419760219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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