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8日訊】原中共海南行政區委常委、組織部長林桃森“投機倒把”案,歷經18年始得平反,本人早已作古。地方政府官員、刑庭庭長訴說當年中央“指示”、工作組定調的審案內幕,其妻訴18年漫漫申訴路。
据中國新聞周刊報導,2004年2月26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庭長盧芒等人親臨林桃森妻子李法靜家中,向她宣讀了關於其夫林桃森“投機倒把”案的平反判決書。
(2004)瓊刑再終字第2號”判決書寫著:
一、撤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86)粵刑法經上字第54號刑事裁定以及原海南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86)刑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二、宣告林桃森無罪。
李法靜手捧遲來18年的一紙判決,老淚縱橫。當事人林桃森早已作古,李法靜也已是72歲的老人了。
2月28日,海南省政法委書記鍾文、省高院院長曾浩榮等人到林家慰問。曾浩榮代表法院系統向林桃森的家屬道歉。
* 案起海南汽車事件
海南省委一位要求匿名的官員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憶這段歷史說:那時候,海南很窮,跟中央要錢,中央也沒錢,但可以給政策。什麽政策呢?可以讓海南進口一些機電産品,政府轉手賣掉,賺點錢。
1983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的《加快海南島開發建設問題討論紀要》指出:“海南行政區可以根據需要,批准進口工農業生産資料,用於生産建設;可以使用地方留成外匯,進口若干海南市場短缺的消費品……上列進出口物資和商品只限于海南行政區內使用和銷售,不得向行政區外轉銷。”
在這個明文規定的政策下,海南興起了全民經商的高潮,黨政機關也捲入進去。由於進口汽車數量太多,汽車紛紛被運過海峽倒賣到大陸。
海南行政區組織部與統戰部也聯合成立了一個“海南開源聯合貿易有限公司”,林桃森任董事長。後來中央查處海南汽車事件,海南行政區主要負責人雷宇等責任人被撤職。
1986年5月22日,原海南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林桃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追繳林的“非法所得”36000元。林桃森不服判決,以原判僅以單方面的口供,沒有以客觀事實作定案的依據爲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1986年6月1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判決認定:1984年9月下旬,林桃森以南京空軍部隊某首長要購買進口小汽車爲名,通過海南聯合貿易公司要到購買一輛進口日産皇冠小汽車的批件(車價人民幣10.4萬元),交由李玉林(海口市物資供應總公司工作人員,另案判處)倒賣給文昌縣經濟資訊公司,獲利2萬元,林桃森從中分得贓款一萬元。
1984年11月中旬,海南開源聯合貿易有限公司進口100輛日産三菱牌旅遊車,林桃森以海南軍區幹休所需要進口小汽車爲名,交代該公司經理植某、業務員蒙某安排30輛給李玉林(車價共255萬元),由李將車倒賣給通什農墾供銷公司20輛、電白縣電城鎮農工商聯合公司10輛,共獲利44340元,林桃森從中分得贓款26000元。
綜上,林桃森與李玉林進行倒賣進口小汽車共31輛,非法經營總金額達271.9萬元,牟取暴利64000多元,林桃森從中獲得贓款36000元。1985年3月,中央工作組進駐海南,清查海南倒賣進口汽車事件,林桃森怕其罪行敗露,于同年4月中旬將贓款22000元交給李玉林之妻王芝花,企圖逃脫罪責。
* 高層指示 工作組定案
原海南行政區中級法院刑庭庭長、今年78歲的趙球說,“海南汽車事件”正是在他做刑庭庭長期間發生的。當時海南的重大案件都是由上面的工作組直接抓,其中就包括林桃森貪污案。
趙球回憶,當年這些案件來到法院前,全國各大報刊已報道過當事人的各種“貪污”、“投機倒把”、“詐騙犯罪”的“事實”。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已於1985年11月9日,宣佈開除林桃森黨籍。
這些案子高層領導做了指示,都是工作組定的。當時刑庭和工作組對起訴書有很大的分歧。
趙球說,當時自己就很爲難,“如果按照起訴書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一生都會受良心的責備,不按吧,自己又沒有能耐改變。”後來趙球就向院長請示:林桃森是大幹部,應由院長負責審判。在趙球力爭之下,法院由副院長龐亞貴負責審理林桃森一案。
趙還說,工作組已經定了調子,以貪污罪起訴他,讓我們按這個來處理。如果是貪污,按當時的法律政策,是要判死刑的。討論這個事情的時候,我就說貪污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不判也不行,上邊一定要判,有人提出那就以投機倒把罪來判,因爲他賣過汽車。報給中央有關部門,同意這樣判。
* 多數關鍵證據存在疑點
林桃森分得皇冠車倒賣牟利贓款人民幣一萬元的定案依據,是李玉林之妻王芝花的證言,林桃森自始自終否認。沒有另外的書證、物證和其他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林桃森收取了這一萬元人民幣。1988年10月王芝花書面否定了曾給林桃森送過一萬元人民幣的事,說當時是爲了儘快從收容所出來屈招的。
原判關於林桃森提供進口三菱牌旅遊車30輛由李玉林倒賣牟利的事實認定上,也沒有證據證明林桃森在事前、事中、事後有倒賣汽車牟取暴利。
原判認定在這30輛車倒賣牟利中,林桃森分得人民幣26000元,依據的是李玉林的口供。李玉林稱:“(1984年)12月9日上午8點30分將26000元送到林家,當面交給林桃森。”但後經查實1984年12月9日是星期天,林桃森尚在廣州出差未歸。
原判認定林桃森於1985年4月中旬將贓款22000元退還王芝花的事,王芝花事後說此事不存在。
李法靜在採訪中說,林桃森定罪依據的主要證人王芝花,原在海口市二輕醫院當護士,就在“關押取證”期間,辦案人員就親自給她聯繫調動工作,在出來後,就直接把她送過海,調到湛江一家醫院去了。
1988年6月14日,王芝花從湛江寫信給李法靜,說:“我永遠是罪人,無論怎麽說我是無法原諒的,所發生的事情,使我很害怕!尤其在我過去失去自由的那段日子裏,無不時時挂念著您受的許多苦,這責任都在我身上——我有兩個不懂事的孩子,上又有年紀大而疼我的父母親,所以,我當時說了一些假話,而造成今天的惡果。在汽車事件一事,林部長是沒有收我們一分錢,他是清白的……”
* 漫漫平反路
林一直不承認他有貪污受賄行爲。1986年,判決下來之後,將近六十歲的林桃森被關進海南瓊山監獄,林不服,就在監獄裏不停地寫申訴狀,繼續申訴。從保外就醫到去世,林桃森在家裏仍是不斷地寫申訴狀。
1988年,海南省建立。海南建省後的第一任省委書記許士傑,他瞭解了林桃森等人的案子後,說:“如果這種案子都不平反,就談不上改革開放!”便讓海南省高院院長丁果復查林桃森等人的案子。1988年11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復查報告,認爲林桃森無罪。
可是把復查材料報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時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但是報上去就沒有消息了。後來,每一個書記到海南來,都要上報,但上報了多次,都沒有批下來。”
1994年,林桃森患結腸癌,1996年去世。林桃森去世前不久,在海南醫學院附屬醫院的病床上給中共海南省委並阮崇武書記寫信,對省委對他個人問題的關心和在病危期間給予的照顧表示感謝。他寫道:“我在世的日子不多了。回顧我的一生和自小從事革命的歷程,我認爲我對黨的事業是忠誠的,盡力的,沒有做對不起黨和人民的事情。對此,我問心無愧,深感寬慰。感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我的復查結論和歷屆省委爲解決我的問題所做的努力。我堅信,我的問題總有一天是會得到公正解決的。遺憾的是,我生前不能盼到這一天了。我去世後最大的心願是:冀盼這一天早日到來!”
林桃森案還被列入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典型案例,和198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可謂是“鐵案”。趙球認爲林桃森的案子之所以拖這麽久,原因就在於它是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判的,也是經中央有關部門同意的,因此沒人敢翻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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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桃森,1927年生,海南儋州人,13歲參加革命,15歲入黨,1954年任海南白沙縣縣委書記,“文革”期間被關押數年,1977年任原海南行政區組織部副部長,1982年任部長。1985年9月24日被捕,1986年5月22日被廣東省海南行政區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無期徒刑,1986年6月19日後轉瓊山監獄服刑,1986年9月24日保外就醫,1996年11月1日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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