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136)養子女不能為親父母兄弟姐妹申請移民簽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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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8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一百三十六﹕本人以養女身份於1984年來美﹐1992年已入籍並於當年申請本人的親弟弟來美﹐於2004年5月批准申請。2004年11月份簽証﹐但移民官在廣州領事館對我親弟弟說“你的家姐已被他人領養﹐並自動脫離原家庭關係”﹐從而拒絕我親弟弟的簽証﹐就此﹐我有以下問題請勞煩解答﹕

(1)是否有此法律“養女身份”不能申請親弟弟來美﹖
(2)若有此法律﹐為什麼不當初拒絕本人申請﹖
(3)什麼有效方法令本人親弟弟能成功再簽証來美呢﹖

解答﹕你不能為你親弟弟申請移民簽証。一旦你成為別人的養女後﹐從法律上你就永遠脫離了與你生父母的關係﹐他們的家庭﹐包括你的親兄弟姐妹。

當初你在替你弟弟申請I-130時﹐也許你沒有附上領養判決﹐也許移民局沒有注意到表上是否注明你是被人領養的﹐所以就批准了你的申請。但是在廣州領事館的移民局官員卻會嚴格地審查你和你弟弟是否真為姐弟的關係。因為在法律上你已經斷了和你親弟弟的關係了﹐所以這就是為什麼你弟弟的簽証被拒絕。這一個問題曾經有立案﹐見Young v. Reno, 114 F.3d 879 (9th Cir. 1997)﹐法院判決是“當你同你的父母脫離關係了﹐同你的兄弟姐妹也同時脫離關係了。

你弟弟可以申請H﹐L﹐O﹐P﹐Q﹐F﹐等非移民簽証或雇佣類移民簽証來美。假如他未婚﹐他可以與美國公民結婚申請婚姻綠卡來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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