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吳英編譯報導)美國選民在投票選舉總統時,並不是在直接選舉總統,因為18世紀制定的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是由選舉團制度(Electoral College)決定,而1804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12次修正案規定選舉團無法以多數決定總統當選人時,將由眾議院推選總統、參議院推選副總統。此後的200年中,分別在1825年及1837年各發生一次所謂的擦搶走火選舉。
根據美聯社10月27日報導,美國2004年總統大選,到目前為止唯一較為肯定的事是,如果布希及凱瑞選舉人票數相當,那麼布什就會繼續做白宮的主人,因為共和黨在11月2日選舉當天仍握有操控眾議院多數席位的關鍵。
選舉團指的是一批「選舉人」,各州至少有二票固定的選舉人票,並另外再依據各州的人口比例指定額外的選舉人票。即使是以些微的投票差距贏得某州的候選人,都可囊括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勝者全贏),但內布拉斯加州及緬因州是例外。在這二州中,選舉人票被分為二類,將其中的二票分給在該州得票數最高的候選人,另一票則分給贏得國會分區選票的所屬黨派候選人。
候選人必須贏得過半的選舉人票,即538選舉人總票數過半的270選舉人票,才能當選總統。本屆美國總統選舉有可能在眾議院及參議院於2005年1月6日聯席會正式計算選舉結果時,出現布什或凱瑞各自獲得269張選舉人票的情形。
在2000年混亂的總統選舉中,布什與高爾的選舉人票得數分別為271及266。
選舉團成員是由各黨選出來的最忠誠的人,並且不忠於候選人的情況極少,自1948年迄今僅出現過8次。但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選情緊繃,每一票都斤斤計較,有可能12月13日選舉人在所屬各州登記選票時,有可能發生“不可靠的”選舉團成員以保留選票或投給其他人而擾亂了整個程序。已有一位西維吉尼亞州共和黨選舉團成員表示他不會投給布什。
美國憲法的第12次修正案明確規定,遇擦槍走火的選舉結果時,各州擁有一票。國會議員想當然會將票投給所屬黨派的候選人,例如佛羅里達州,現行24席國會議員中有17席是共和黨的,以及現行18席中有12席是共和黨的俄亥俄州,都有可能投給布什,不受該州選舉人票結果的影響。
2004年美國總統大選如果發生候選人獲得的選舉人票數為270票時,毫無疑問眾議院會選擇布什,共和黨在總席次435席的眾議院中擁有227席,而且更重要的是,在30州的代表中擁有多數。如果國會議員必須根據所屬的州別進行投票,凱瑞毫無前景可言。在2000年時,即使高爾取得多數的選民選票,但布什拿走30個州。
為使錯綜複雜的選舉團制度中的成員瞭解利害關係,美國國會研究報告(The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在去年9月公布報告指出科羅拉多州公民投票的重要性,其係依比例區分選舉人,依選票計數的結果而定,而不是根據幾乎為各州普遍使用的「勝者全贏(winner-take-all)」的計票制度;如果發生比例分配的結果逆轉全國投票結果時,可能會有法律控告案的提出,而且“可能導致冗長且刺骨的辯論,重演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後的歷史。”
最大的關注是是否會重蹈2000年的混戰—在佛羅里達州的選舉結果的合法性爭議拖了很長時間。這次,二黨都會有數千名律師關注投票人的行為,並且已經預作準備,當各州出現爭議性結果時,都將提出法律控告。
希望避免發生多起類似佛羅里達州情況的民主黨代表大衛-普瑞斯(David Price),在上個月推動立法,給予有選舉結果爭議的各州額外的三個星期時間,即到1月3日為止,在各州選舉人必須集會確認選舉結果之前,重新計算選票。但這項法案在今年已不知去向。普瑞斯說:“壓力會是很大的,因為必須投票給所屬黨派的人,以示忠誠。”
另一種無法完全忽視的情境是,如果民主黨在下周二取得二席參議院席次,將在國會議員1月6日的集會時重新掌控參議院100席。如果選舉團無法決定總統人選,美國本次總統大選有可能獲致的結果是,眾議院推選布什擔任總統,參議院則推選約翰-愛德華茲(John Edwards)擔任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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