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0日訊】(據中華网10月19日報道)這兩天高峰“非婚生子事件”可謂熱鬧,繼10月13日阿文召開發布會后,15日晚,那英在高峰陪同下在醫院生下一男嬰。昨天上午,記者從知情人處了解到,那英產后高峰曾表示,這段時間他將一直陪在那英身邊,因為她是自己心目中最重要的人。當記者撥通那英助手電話,問到阿文在那英生產之前召開發布會,會不會對那英造成心理傷害時,對方表示自己不适合回答。据那英好友透露,高峰“非婚生子事件”對那英產生了很大影響,那英會讓小孩從母姓“那”,僅取小名叫 “高興”。
記者就此事件采訪了有關專家和律師。
同居生子
阿文:第一次見高峰是2000年2月,“我認識高峰的時候,不知道他已經有女朋友了。”“在我怀孕三個月的時候吧,他在重慶參加球賽的時候打電話給我,要我把孩子做掉,我沒答應。 ”
2001年12月份,阿文稱与高峰見了最后一面,此后高峰就“蒸發”了。
問題:同居關系雙方當事人享有怎樣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法專家孫教授: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親子鑒定
2004年9月8日,阿文向朝陽法院起訴高峰。
阿文:就想告訴大家真相,這個真相就是:孩子是高峰的。“這個事實不是他承認就行,不承認就不行的事,我相信法律。他應該盡父親的義務。”
高峰:“她現在根本不敢站出來驗DNA。”“我當初又沒讓你生,你偏生,我不管!再說他是不是我孩子還難說哪!”
問題:高峰是否可以不參加親子鑒定?親子鑒定結果作為證据有多大的決定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物證研究學專家李學軍:進行DNA親子鑒定的結果在訴訟中是具有很強的證明力的證据。其次,按照民訴法的規定,沒有人可以強迫高峰進行親子鑒定。再次,如果高峰拒絕進行親子鑒定,那么法院也不宜對親子關系進行推定。
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教授郭紀元: 這個案件阿文能否胜訴,關鍵在于“親子鑒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規定》的第17條第3項,做親子鑒定屬于當事人阿文“确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据材料”,因此可以申請要求法院調查收集證据。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如果高峰不去做鑒定,將要承擔對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名譽侵權
阿文:“這個只是高峰和我儿子的事,跟別人沒有任何關系,我不在乎別人怎么考慮。”是高峰不承認和自己有儿子,還聲言敢做DNA鑒定的言論傷害了他們母子,所以才立案起訴。
那英好友王思懿:“這兩天那英要生孩子,怎么能受到這樣的打擊。我想無論誰再有什么委屈,也不應該把痛苦建筑在無辜者的身上,用傷害別人的手段去解決問題。”
問題:如果孩子不是高峰的,他是否可以以侵害名譽權提起訴訟?
沈騰律師:按照法律規定,只要一方使用虛构事實貶低另一方形象使其名譽或者精神遭受到損害,就屬于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就此提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問題:那英本人有沒有權利起訴阿文,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沈騰律師:如果那英有直接證据證明在自己怀孕期間,阿文有故意的動机以發布信息的形式對他們一家人的名譽進行了侵害,那么可以向法院要求賠償。
(法制晚報 作者:王巍 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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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如有相關證据 那英可以起訴阿文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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