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 100萬以上現金收付需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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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朱漢崙╱台北報導〕為加強防範洗錢犯罪,在法務部的堅持下,財政部修改現行規定,未來只要單筆現金收付或換鈔交易的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者,銀行一律要在5日內通報給法務部調查局,而有關疑似洗錢態樣的通報金額也一律由150萬元降為100萬元,通報時限為10天之內。

  洗錢防制法的修正條文將自8月6日起開始實施,財政部金融局也在昨日針對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第8條授權規定事項作出新修正。以往在同一營業日現金交付金額累積至新台幣150萬元以上,銀行才需要設簿登記,現財政部的新規定趨嚴,除非經過財政部所列舉的6種免申報情形,否則只要單筆現金收付額度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就要在5日之內以媒體申報方式通報給法務部調查局。

  財政部所列舉的6種免申報情形包括: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的基金,因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的交易應收應付款項;金融機構間交易及資金調度;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證券商或期貨商開立的期貨保證金專戶;代收款項交易,其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交易種類及金額者。

  至於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的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情形,亦可列入免申報範圍,但金融機構必須確認有事實需要,並將名單送法務部調查局核備,往後才可免逐次確認與申報,而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上述交易對象一次。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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