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22日訊】修与立都是對著“法”而言,不是對“憲”而言的。在法,有一個程序問題,在“憲”,只有一個“哪是什么?”不存在程序的問題。
法是用以規定人怎么樣來運用意志的原則,而“憲”說:規定這個原則所依据的就是人之所是。“憲”說的是:人所以應該如此行為,就因為人是這樣一种物質。也就是說,“憲”強調:不在人性之外設計社會原則。人是种什么東西,就照它所是的這個東西的必然之理來生存。
由曹思源先生承辦的這次修憲討論,的确很不容易,而曹思源所修了的那些也就是現今中國憲法危机所在。從這些方面看,他是很不簡單的。討論會的一些主導思想卻不全是正确的。
吳敬璉說:要的是憲政民主,這個提法很正确,已經很完滿。
但是“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就不是能站住腳的了,所謂站不住腳,就是這兩個思想的各成份不能被有效還原。
1,首先來還原民主:什么東西才要求民主呢?或者民主只适用于什么?這是不言自明的—-人。難道民主還能分類嗎?有政治民主、經濟民主、……還有別的什么民主?顯然,“政治民主”是個不能成立的概念。民主屬之于政治,是政治所內涵的。民主或不民主都是人際關系,所有的關系都屬于政治—-政治是個屬,民主只是這個屬概念里的一個項,前者包含后者;而在概念“政治民主”里,民主是中心語,政治只是它的修飾成份,是形容,拿政治來做形容詞它形容出個什么來?政治只能被修飾,被形容。那粉与脂是搽到臉上,可不是把臉搽到粉上,脂上。咱還正派的胡哥就這么糊里糊涂地腌割了政治的中心語地位。他竟讓包含概念來修飾被包含概念—-他說身體屬于腿,腿屬于腳,腳屬于趾,趾于甲。
我們誠懇地請胡哥,以及修憲學者接受并承認:民主不是可以被政治來形容的,它是成對概念,与專制、与不民主成對,它不接受任何定語成分:無產階級的、資產階級的,党內的、党外的……等等。只要講到民主就是關于人的,只要講人就是物質事實。所以只有“民主政治”、“民主憲法”、“民主國家”,決不能有政治民主。如果有了政治民主,肯定還有其他与政治相等价的概念的民主。
語法學、邏輯學上,都可以有“發展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但不能有“發展社會主義政治”,也不能有“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民主”。因為“社會主義”就是政治。
2,再來還原文明,文明就是因“文”而致的開明;文指文化,做為原因;明是被造成的,是后果,文化造成的后果。政治呢?也是文化造成的一种后果,它本就一种“明”嘛。政治是人類文明的表現之一,是文明的內容。而概念“政治文明”恰与“政治民主”相反—-有文明的政治,不文明的政治。只能有社會文明,不能有政治文明。可以建設社會主義,不可以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更不能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如果說成:“讓我們的政治生活民主起來,讓我們的社會面貌文明起來”它有多好,多親切。一旦干了共產党,他就偏偏要不倫又不類。這就是因為—-一旦放棄了意識形態共產党就沒了,化了,一天也活不下去。
吳敬璉提出政治改革的三個方面:1,法制是指依据憲法制定的法律高于一切;2,我們所要的民主是憲政民主;3,現代民主是現代政治的精華。他的第1點有所丟,只把憲法沒定為根,沒給憲法求一個根,憲法依据什么?吳先生沒解決憲法的必須合法。他的第3點,“精華”一詞錯用,應為“最成熟表現”。
他的修憲思想建立在對憲政的解釋上,照他的敘述,就得出:具有了“憲政性質”才能算是憲法,這一見解非常正常。憲政也就是開明的政治,它應包括一整套制度安排和文化支持。他雖沒有往深處發掘,但一看就明白他是在指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不是憲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只有制度安排,沒有文化支持。“憲”強調的就是文化支持。他引用孫中山的話:“憲法者,國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之保障書也。”其中的兩個名詞:國家、人民,都具有明顯的客體性,這兩樣東西的大部分要素都并不來源于心,只有國家的觀念依賴于心。正是它們的客觀方面才是一切制度、法律的根与本。這個根与這個本,沒有一點是主觀建造,而是天之然。而共產憲法的立法立場既不是關于根的,又不是出于根的。既然憲法是根本大法,卻又不据于根,不据于本,它就不是人民的保障書,而是党的,人主意志的保障書。
世界事物里根本不存在的党,也不存在人主意志(馬、列、毛、鄧)它們都是心理事實,怎么可能充當世界事物的原則呢?這豈不是說人是由意識由理性養出來的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把末(意識成果)當成了本,把本(人)當成了末,其本亂,而末冶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不是因為有了社會,有了制度,不是因社會立了法,人才是它所是的那种物質的,人沒有原因的、天生地就是這种物質,這种物質所具有的性質就是人的社會存在的不疑不移之原則,不能再有任何別的設想。
人是物質事實—-這個事實不是由社會,由制度,由法律立出來的!
因而,人的物質性質也不是由社會、由制度、由法律立出來的。
又因而,反映人的生命性的原則也不是由社會、由制度、由立法立出來的。“人”天然就是這么种東西,除非不存在,一旦被生了下來,人人都只有這一個性,人人的生命實現都是只服從著這個唯一的性質。不存在由社會來确立這個問題。
“憲”的思想是不許在任何方便有任何例外:若一點例外都沒有,剩下的能是什么?
當然就是人人共有的性。
憲法就是只承認人人共有的性,不得在共有性之外再有任何的規則。
人應該如何完成自己的存在,這不是一個社會問題,不是一個程序問題,,而是一個不容商量,不許商量的世界事實的(世界即自然即客觀)問題。生命不是個商量事實,既不是商量事實,如何來存在的那個原理,也仍然不是商量而得。而是先天就有。
法,卻是社會的產物,是商量出來的。人類,一旦有了能夠商量這個本事,它就直接求助于商量,對于不商量就有的那些性質,是根本不知道的,因此,法的形成是出于商量。但法的功能卻越過了商量—-人不可抗拒地在服從的是非商量而有的本質,商量而建的原則只是本質的一都分,進入了經驗(知覺)的那一部分,所以法在實踐中常常陷入危机,使社會失序,失控。這就迫使人們從商量的表層向著更深層的本質發掘—-進入近代,就產生了憲法。—-除了人的類本質不許再有任何原則的法。憲法也是法,這是說它也是通過程序商量而建,但憲法原則的根不是商量而得,而是發現所得,因此憲法不同于其他法的方面是:“憲”揭示的是“是什么”,是個不能追原因的存在,是不可抗拒的初始。而法是按照程序确立。因此憲法的根本本質是它的客觀性,自然性。它對眾法的有效性就賴于:它是對源的揭示,其他法只解決怎么干。所以“憲法”不許有任何超越力量、超越原則的法。
在實踐中,往往不是這樣明朗,也往往不是直接由政治家、法學家、民族統帥來完成。而是由思想家所發現,近代憲政思想首先揭示在洛克的《人類理解》里,他證明了意識与觀念的起源,為美國、法國的政治家們确立恒久的憲性之法奠了基—-洛克無庸置疑地證明了人的平等性,從而使政治家們能夠把人類的普适性原則奠定在自然性、客觀上,使一向求助于主觀的立法觀扎根到不可抗拒的客觀之基上—-自然的和自然上帝法則所賦予的獨立和平等地位;人人平等,他們為造物主賦予了某些不可讓渡的權利(《獨立宣言》)。……決定把自然的、不可剝奪的神圣的人權闡明于庄嚴的宣言之中;……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人和公民權利宣言》)
很清楚:法不是目的,法也不神圣,法只是工具,像吃的食物是為了補充營養,穿的衣是為了健康一樣,法也只是為了保存人的自然的權力。當它不能保護,它保護的不好時怎今辦呢?扔掉它!再建!可就共產党特別:鞋小了,他拿刀來割人的腳。真正意義的憲政就是政來服人,憲法就是讓法來服人的法。憲政就是只根据著人的本質而建立的現代政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根本就不具有“憲政”精神,只具有“憲”的效力、“憲”的權威,對它的修當然成立。但事實上卻不可能,因為你讓共党的憲法真憲了,共党也就火烤冰塊,化了。
而“与時俱進地修憲”—-是純粹地扯蛋!
道理很簡單:人是一种自然物質,也始終在服從自然的支配,難道大自然的支配還与時個進嗎?從這里我們就可以看出奠定在主觀意念上的國家制度是多么的可怖,它總是從一种意識跳到另一意識上,永遠不知自己懸在半空。反駁“与時候進地修憲”是荒唐胡說,理由就是:難道人性是与時俱進的嗎?
人的智慧在不間斷地進化,人類能力也在不斷發展,覺悟也在提高,所以說,文明是有階段性的。但這不是說人類的本質也可能不間斷地變換,人的本質也有階段。人性就是人性,祖先与我們都是同一個性。(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