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稿】我們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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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今收到貴院2003年4月3日檔案【 滬檢一分不立審〔2003〕5號 】通知書,列明我方向上海市公安局指控沈林根涉嫌職務侵占一案,貴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貴院認為:上海市公安局說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我們雖然是港商,但我們進入大陸投資就絕對嚴謹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訂立的任何法律。

現在的問題是:我們並不是向上海市公安局舉報沈林根涉嫌職務侵占,我們舉報:

合資企業農方總經理沈林根與前企業付董事長南匯縣鹽倉鎮黨委書記儲勤民,相互勾結,共同制作偽造的董事會決議、偽造的撥款決定書、假冒我外方董事的簽名,將企業資金、成品擅自調離企業,令到企業資不抵債,被銀行接收,令我外方的正當投資蕩然無存!

因此,我們向上海市公安局舉報的是沈林根、儲勤民主要以偽造文件轉移企業資金、成品。
上海市公安局在2001年5月31日向我方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上竟寫:舉報失實!

我們不服!

其一:我們搜查出一應偽造文件,上面除我們外方簽名系偽造外,儲勤民、沈林根都在偽造文件上有正式簽名,我們搜出的偽造文件由企業擋案管理人簽署,亦有偽造文件的人在偽造制作文件上簽名指明,是受沈林根指使;

其二:由企業現任董事長,上海市工業技術基金會規劃管理處處長沈濤群在2001年1月11日主持的企業三屆四次董事會決議中寫明:

“ 原總經理沈林根在93年至96年期間……采用偽造董事會決議,在外省市興辦了一批經營部和經營公司,給公司留下了嚴重後果…發出商品變成事實壞賬,公司資產被個人侵吞……”( 我方並向公安局提供沈林根的人事網絡圖,註明企業會計部負責人是沈林根的女兒、出納是沈林根的外甥女,而駐外經營部的主要人員是沈林根的女婿、妻舅及干兒子等等……);

其三,由董事會聘請的上海市匯中偉宏會計師事務所和上海市江南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都註明人為因素造成的壞賬,並列明私發獎金、企業資金隨意出借現象嚴重、白條任意支取現金、發票明顯塗改及沈林根以企業資金在無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私自在天津、成都購買房產,並未按審計署要求提供房產轉讓合同,房產証不是企業的,而是沈林根指定的私人名。

其四,我們提供原董事長胡光复寫給儲勤民的–封信件,寫明要中方不要在董事會會議上向我外方透露辦外省市經營部事項,充分說明中方互相勾結向我外方隱瞞資金轉移。

所有文件,一件不漏在舉報時巳上交上海市公安局,

鐵証俱在,公安局如何作出舉報失實結論?!

2001年6月26日上午9:10分,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第三隊的王磊,在長途電話中對“ 舉報失實 ”結論向我說明:“ 在中國,偽造董事會決議和冒簽你們外方的簽名是不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行為的!你可以自巳查《 刑法 》”。

但在不容狡辯事實面前,上海市公安局在我方要求复檢時,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的張隊長在2002年1月15日召見我在上海的委托人,說明三點:1. 對此案是受理,不是立案;2. 承認“ 舉報失實 ”的結論是錯的;3. 此案純為經濟糾紛。

公安局又在2002年1月23日以「刑事复議決議書」維持該局不予立案的決定。

請問你們檢察機關,以偽造企業董事會決議及假冒我外方董事簽名把原有2,000萬資產、500個工人的工廠資產全部淘空、以董事會的結論:“ 公司資產被個人侵吞 ”,國家、集體及我個人的資產全部遭侵吞僅僅是“ 經濟糾紛 ”嗎?

上海市公安局第二次不立案僅僅是沈林根涉嫌職務侵占嗎?!

這“ 職務侵占 ”與公安局第一次的結論“ 舉報不實 ”是異曲同工,都是上海市公安局自己杜撰的,我們沒有指控沈林根涉嫌職務侵占。因此,你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應根据事實,審核我方己提交給市公安局的各項証據,重新分柝我方的舉報。

我們投入資金是200萬元,在國內反貪的環境中特別是在上海這樣的大城市中雖然是不起眼、不上擋子的小數,但對我近七十歲的老人來說,是我一生辛勤的血汗積蓄,我的年齡已不再有能力可以賺回這些血汗錢,因此,不管你們用什麼“ 理由 ”、什麼“ 結論 ”。

我只堅信,真理始終會得到守法的大眾認同,也絕對不會像上海市公安局所說的一樣,偽造文件是沒有罪的,世界上是有一套固有的、能得到大眾共同認同的道德準則的!

請貴院以實事求是的精神,不偏不倚,作出令人信服的處理!

註:貴院如需要各項証據作進一步審核,請來函通知,對我方提供的一應証據,我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香港 星星行

劉 曄

25-Jun-03

星 星 行 Double Stars
香港元朗大馬路200號元朗大廈16樓3室
電話:24764600 傅真:24754161
E-Mail:sinsinhong@yahoo.com.hk

我是上海市南匯縣鹽倉鎮淑女鞋業有限公司合資企業的外商,企業是由上海市工業技術發展基金會、南匯縣鹽倉鎮工業公司和我香港星星行三方合資,基金會派遣之前後二任企業總經理均無法工作,後祗能由鹽倉鎮派遣了鎮工業公司沈林根做總經理。在經營過程中,中方對我方隱瞞,在地方政府黨委書記儲勤民的主使下,偽造董事會決議及冒簽我方董事簽名,以在外省市設立經營部名義,將企業資金、成品轉移到外省市經營部( 實際上全部是當地人員,例如沈林根的女婿、妻舅及干兒子等人手中 ),資金到手後,這些人紛紛“ 辭職 ”,外發資金都變成壞賬,企業宣佈資不抵債,廠房、設備全部被銀行接收,我們向主管部門南匯縣外經委投訴,外經委付主任周嘉云明白告訴我們他和儲勤民是“ 同鎮兄弟 ”,可助調解,但在調解過程中玩弄欺騙手段,並強調我方以分潤所得的再投資在企業內的現金“不算投資”,將我方200萬資金壓縮到同意賠償70萬,我方忍痛同意後,周主任在第二天又變掛,只能賠我方一個房產單位,而這單位遠在四川成都,並且是沈林根私人以企業資金購買,並且戶主是另一私人名,由於是企業資金購買,因此基金會又不同意作為給我方的賠償款。一切是周主任在玩手段!

我們被逼向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舉報,市公安局又說:“ 在中國,偽造董事會決議和冒簽你們外方的簽名是不觸犯刑法、不構成犯罪行為的!你可以自巳查《 刑法 》”。
我們外商,正正當當在國內投資設廠,為什麼正當權益不能真正受到國家保護,偽造文件把整家企業搞垮破產均不犯法,這又是什麼法律?!

請領導恪守誠信,為我們小小外商伸張正義!

附給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函。

星星行 劉 曄上
2003年6月25日(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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