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印尼共產黨人仍被禁止參選各級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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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余歌滄雅加達十九日專電)印尼共產黨曾涉嫌的一九六五年九月三十日政變雖已過去三十八年之久,但已被印尼政府解散的該黨黨員至今仍不得成為立法機構候選人;昨晚由國會通過的新大選法明文規定,”曾直接或間接涉及該政變的的前印尼共產黨(印共)及被禁止團體成員,不得被推舉為各級議會候選人。”

印共及其屬下團體是於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一日被當時由軍事強人蘇哈托將軍主導下的政府所解散,同年,臨時人民協商會議通過禁止傳播馬列與共產主義思想的決議案,至今該決議案仍繼續生效。

這是印尼自一九九八年五月蘇哈托政府倒台後,實行政治改革以來出爐的第二部大選法;新大選法包括一百三十多項條文,其中有九項關健性條文因不能以協商方式達致協議,最後才由全體會議以表決方式加以通過。

有關不准前印共及其屬下團體成員成為民意代表的第六十條文表決時,除梅嘉娃蒂總統所領導的奮鬥民主黨議員投反對票之外,第二大黨從業集團黨系、軍警系和回教星月黨系及另一回教小黨投贊成票,另外如回教民族覺醒黨和建設統一黨則建議取消”間接涉及”字眼,但沒有獲得通過。表決結果,以一五三票贊成對一零三票反對及七十票要求修正通過該條文。

奮鬥民主黨議員柴納爾指出,該黨要求取消禁止印共人士參選議員的條文,是為了尊重他們所擁有的基本人權,而且當年發生的政變已由法律解決;但從業集團黨代表蘇達爾沙卻認為,考慮及政黨法及有關禁止傳播馬列與共產主義思想的臨時人協決議案仍生效,所以贊成該條文。

以表決方式通過的其他主要條文還包括:總統、副總統和內閣部長可以代表其所屬政黨進行競選活動,但不得利用國家的利便設施,而且必須在進行競選活動時要請假;但各級地方行政首長、各級法院院長、國家審計局長及國家企業領導人不得為各政黨助選。

新大選法規定,上屆大選即一九九九年大選總得票率不超過2%的舊政黨,不得再參加下屆大選,除非與其他政黨合併及採用新的名稱。

新大選法也載明多項舊法所沒有的規定,如各政黨提出的各級議會候選人名單至少30%是女姓;被法院擬處五年徒刑的被告可以成為候選人。

下屆議會選舉定二零零四年中期舉行,完成後接著舉行首次總統直選,新大選法出檯後,已成立多時的大選委員會下月將啟動大選籌備工作,選民登記也將於四月展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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