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1日訊】問﹕我的政治庇護申請在兩年前被法庭否決﹐上星期移民上訴委員會寄來通知﹐也否決了我的上訴請求。但上訴委員會並沒有列舉否決的理由﹐我覺得很不公平﹐我想向上訴委員會申請重開我的案件。我也想辦聯邦上訴﹐但費用很多﹐不知我要不要辦重開或聯邦上訴呢﹖
黃桂榮律師答﹕現時移民上訴委員會消減人手﹐更加上備受壓力﹐清理積壓案件﹐現時經常以不列舉理由方式﹐否決上訴申請﹐這種判決﹐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也令人不舒服。若上訴人不服﹐可選擇辦理聯邦上訴。聯邦上訴法庭也比較容易接受這種上訴。但是聯邦上訴法庭必需要在移民上訴委員會發出裁決三十天內收到上訴通告﹐否則政治庇護申請人會喪失聯邦上訴的權力。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向上訴委員會申請重開案件或重新考慮判決。不過要注意的是﹕申請重開案件和重訴考慮﹐必需要有新證據證明申請人的政治庇護申請或證明法庭和上訴委員會犯了明顯的錯誤。若沒有新證據作支持﹐而貿然申請重開或重新考慮﹐不但申請會被拒﹐浪費時間金錢﹐同時耽擱了到聯邦上訴法庭上訴的時間。若重開要求被拒﹐才作聯邦上訴﹐聯邦法庭可能只會審核重開要求的理由﹐而拒絕審核原本政治庇護被拒的理由﹐因上訴時間已超過三十天。最簡單的是﹕若收到不具理由的判決﹐需在三十天內向聯邦上訴法院上訴﹐保留上訴的權利。若有充份的理由及新證據﹐也可向上訴委員會同時申請重開或重新考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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