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4月08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台灣籍男子鄭勝文(Sheng-Wen Cheng,音譯)因詐騙COVID-19疫情救助資金,非法獲取數百萬美元,於2021年被判處6年徒刑,服刑完畢後將被遣返回臺灣。
鄭勝文對《第一步法案》(First Step Act,簡稱FSA)中的「時間積分」條款提出法律挑戰。該條款允許部分囚犯透過參加減少再犯的課程或工作計畫累積積分,進而提前離開高戒備監獄。然而,法律明確排除了擁有最終驅逐令的非公民囚犯,使其無法享有這項獎勵。鄭認為此規定不公平,遂提起訴訟。
現年29歲的鄭勝文當初持學生簽證赴美,就讀賓州州立大學。後來因涉及多重欺詐,包括騙領280萬美元聯邦小型企業紓困金,以及涉嫌向投資者說謊進行證券詐欺,他認罪後遭判刑6年。
鄭勝文在上訴中主張,FSA條款非法歧視非公民,剝奪其受保護利益,違反平等保護條款、正當程序條款及《行政程序法》(APA)。然而,紐約第二巡迴法院駁回其訴求,維持地方法院原判。
法院:FSA條款未違反平等保護原則
鄭勝文認為,地方法院錯誤地適用了「合理基礎審查」,而應該採用更嚴格的「高度審查」,因為 FSA 對持有最終驅逐令的非公民與其他囚犯的待遇不同。
然而,巡迴法院不同意這一觀點。法院指出,只有當州或地方政府利用非公民身分歧視外國人時,才需適用「高度審查」。而聯邦政府在依據公民身分做出區分時,通常不會受到同樣嚴格的審查。因此,無論FSA針對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還是對非公民內部(區分有最終驅逐令者與無驅逐令者)的區別,都不足以觸發高度審查。巡迴法院認為,地方法院採用「合理基礎審查」是正確的。
法院進一步指出,FSA排除擁有最終驅逐令的非公民獲得時間積分的規定具有合理依據,例如降低逃跑風險,並確保非公民在服刑後立即被驅逐。因此,在「合理基礎審查」下,該條款並無違憲問題,鄭的平等保護主張亦告失敗。
法院:FSA條款未侵犯受保護權益
鄭勝文同時主張,該條款剝奪其受保護權益,違反正當程序條款。但法院指出,受保護的權益必須來自於明確的法定權利,不能僅基於個人期望或希望。而FSA已明確規定,擁有最終驅逐令的非公民不符合時間積分資格,因此鄭並無受保護的法定權益,其正當程序主張亦遭駁回。
此外,法院認為鄭的訴狀未能指控任何非法的機構行為,因此不構成有效的APA申訴。最終,法院綜合考量其所有論點,認為均無法律依據,故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