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4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葉澤宇香港綜合報導)
20:35 更新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認為,陳虹秀屬於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下的人權捍衛者(human rights defender),應受國際人權法所保護。但區域法院錯誤地將陳保護人權的行為視為「煽動或鼓勵暴動」,嚴重背離國際人權法原則。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2020年發表的《第37號一般性意見》明確指出,人權捍衛者在促進與保障和平集會權方面具有關鍵作用。他們的觀察與監督行為受到《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保障,即使集會被宣布為非法或被驅散,其監督行動仍受保護,不應受到打壓、報復或騷擾。
中心表示,香港終審法院早前引用英國過時案例擴闊暴動罪的定義,實質上大幅擴闊定罪門檻,令人質疑法庭偏離保障基本權利與自由的原則。陳虹秀當日現場高呼「保持克制」等和平呼籲,卻被詮釋為「支持暴力」,被區域法院裁定她參與「暴動」,荒謬且不能接受。
中心又認為,將勸止衝突、和平喊話視為入罪依據的做法,不僅帶有偏見,亦違反比例原則,並明顯與國際人權法背道而馳。國際人權標準明言,和平集會參與者不應因他人行為而被定罪,更肯定在場進行觀察、調停、協助者的正面角色。陳虹秀的行為與意圖均屬和平,即使當局視其行為不當,亦只屬阻礙警察執行職務,並不應構成「暴動」罪,更不應判處3年9個月監禁。批評刑罰與陳的實際行為顯著失衡,令人憤慨。
本案最初原審無罪,政府一方隨即上訴並成功推翻裁決。中心說反映當局對反修例示威案件採取「訴訟追擊」策略,持續上訴直至成功定罪,以打壓示威者與人權行動者。做法釋放出一個危險訊號,對香港社會造成寒蟬效應,削弱公民行使合法權利的意願。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呼籲香港政府,應立即停止對和平示威者的刑事檢控,釋放所有因行使基本權利及自由而被定罪的人,並重申對集會與表達自由的承諾與國際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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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陳虹秀等4人被指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去年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陳虹秀維持不認罪,早前被裁定罪成,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9個月。另外3位改為認罪的被告,則均判囚2年5個月。
暫委法官鍾明新判刑時表示,考慮到被告原本被判無罪,重審後被定罪及須要監禁,而原審至今已歷時5年,被告面對漫長的司法程序飽受壓力,決定給予10個月刑期扣減。
4名被告分別為賴姵岐(27歲)、鍾嘉能(32歲)、龔梓舜(27歲)、陳虹秀(48歲),她們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陳虹秀於被定罪前曾在社交平台發文,指「無論結果是怎樣,我好平安,大家不要太難過,不要太憤怒,因為我已比別人多了很多時間準備和做自己喜歡的事情。大家要繼續保持身心靈健康,保持善良同良知,繼續明辨是非黑白」。
案件編號:DCCC12/2020@
責任編輯: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