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5年02月14日訊】 (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報導)中華民國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表示,截至13日傍晚5時為止,共收到的罷免案送件數為54案,其中51案為立委,1案為市縣長罷免案,2案為市縣議員罷免案。
罷免藍委團體13日前往中選會,遞送罷免苗栗第1選區無黨籍立委陳超明,以及第2選區中國國民黨籍立委邱鎮軍的第一階段連署書,其中罷免邱鎮軍的領銜人先前臨時退出,改由國家文藝獎得主、高齡90歲作家李喬擔任領銜人。罷免綠委團體也前往中選會,遞送罷免民進黨立委黃捷、許智傑的提議連署書。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立法院第11屆立委2月1日就職滿一週年,民間團體推動的罷免行動正式啟動,掀起全台大罷免潮。
中華民國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至13日下午5時為止,中選會收到的罷免案送件數為54案,其中51案為立委罷免案,1案為市縣長罷免案,2案為市縣議員罷免案。他表示,罷免案件既已經進入處理程序,依法辦理,不予評論或回應。
台選罷法覆議遭立法院否決 中選會:新法公布前提出罷免適用舊法
中華民國立法院11日否決行政院針對選罷法修法所提的覆議案。媒體報導,中國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選罷法新法公布後,在第二階段要正式開始連署時,應就要附身分證,避免連署造成不公平競爭狀況。
中華民國中選會11日透過文字表示,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的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因此,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也適用舊法;反之,罷免提議送件適用新法者,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都適用新法。有關選罷法就提議簽署罷免提議書時點為表意自由,並不是屬選務機關能干涉的範疇,這是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見解,也是過往司法實務見解。
中選會表示,依公職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因此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才能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委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律無明定,也沒有列為應刪除事由,當然沒有另行限制必要。
中選會表示,不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前高雄市長市長韓國瑜罷免案裁定,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所稱「不得罷免」是指公職人員就職未滿1年,不得提出罷免案,罷免案提出前認同罷免而形成共同意識所進行的提議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意見表達方式,是言論自由等基本權的體現,應受憲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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