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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訊】台灣法務部表示,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財金公司職員涉嫌外洩客戶金融卡及信用卡資料,除當事人需受罰外,資料被外洩而權益受損的民眾也可向財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財金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為二千萬元。
據中時電子報9月19日報導,法務部指出,財金公司內部職員將可視別個人身分的資料檔案外洩給偽卡集團,至少涉及刑事、行政及民事賠償三種責任,除了刑事方面,洩密者可能觸及電資法第三十四條,對個人資料檔案作非法輸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法務部官員提醒權益受損民眾,依據電資法規定,非公務機關違法該法規定,導致當事人權益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當事人光是資料遭外洩的部分,即可獲二萬元至十萬元不等賠償;如果當事人還有因資料外洩受到其他損失,可再提出另外的賠償要求,且舉證責任必須由財金公司負責,對民眾相當有利;依據電資法規定,財金公司對資料外洩事件最高賠償金額可達二千萬元。
至於行政責任方面,依據電資法規定,違法的單位負責人,主管單位財政部依法可對其課以十萬元以下,二萬元以上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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