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章運動的先聲

陳奎德:以“自請違法”爲特徵的公民不服從運動

陳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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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目前,一場無硝烟戰爭,即維護公民憲法權利的”護法戰爭” ,正在中國大陸興起。對峙的雙方,一個是違憲的《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一個是捍衛[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的《網路公民權利宣言》。

《網路公民權利宣言》是由一批作爲互聯網使用者的中國知識份子聯署,在《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生效前夕公布的。它質疑該規定的合憲性,重申了屬于公民自由權的網路公民權利。 接著,8月1日,長期關注中國艾滋病患者的《愛知行動網站》編輯萬延海先生發布聲明:我宣布違法!即他宣布在違憲的所謂《暫行規定》生效的當日–8月1日–去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報案,反映愛知行動網站的非法狀况和萬延海的非法行爲,幷聽取處分。

上述事件,使人不由不回想起當年印度聖雄甘地(Gandhi)對英殖民當局”自請違法”,幷實施不抵抗主義的和平的不服從運動。

早在1917年,英國殖民當局發表《皇家宣言》宣布,建立一個代議制的責任政府是英國在印度的目標。這一宣言加速了印度的政治覺醒,幷勾畫出一個可以期待幷可以著手追求的現代印度政治體系。因而1919年的蒙塔古-切爾姆斯福特改革,促成了由選舉産生的邦議會。然而,觸怒印度公衆的是,英國殖民當局又公布了一項于1919年生效的鎮壓性立法,這一立法授權了不經審判的拘捕。于是,聖雄甘地發起了非暴力的群衆運動–堅持真理(薩蒂亞格哈拉)運動,來抵制這一立法。由于愚蠢的英軍將領的血腥鎮壓,運動擴大幷發展爲印度教和伊斯蘭教聯合的爭取獨立的全印不合作運動。

最具有歷史意義的事件發生在1930-1934年,甘地爲爭取印度的完全獨立,發動了和平的非暴力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運動。在這一運動過程中,由于甘地及其追隨者明知違法–違反了殖民當局制定的惡法–而有意去以身試法,于是開啓了”自請違法”的先河。在此”自請違法”的過程中,甘地及其六萬名追隨者均被逮捕,朝野震駭,舉世矚目,于是造成了一種情勢,從而以特殊的方式促成了殖民地當局與印度民間雙方的互動關係,進而成爲印度獨立史上的重要分水嶺。隨後的1935年,國會終于通過了具有和解色彩的法案,它使大部分的政治權力和特權轉移到了一個代議制的責任制政府手中,而英國駐印度的總督只保留了國防與外交權,爲印度二戰後的最終獨立奠定了政治基礎。

回溯這段歷史,甘地的卓越示範告訴我們,面對一個違背基本公理和常識的惡法,采取和平的公民不服從幷自請違法的行動,不僅是合乎良知的,同時也是對基本的法治秩序和權威的尊重。這類行動,有可能産生良性政治後果。 就歷史提供的經驗作結, 很明顯,對惡法而言,此類公民自請違法的和平抗爭,避免了血腥的代價,留下的歷史後遺症較少,它的基本價值及其長遠後果無疑是優越于武裝暴動等手段的。

今天,萬延海先生等中國公民,面對中國政府明顯違背憲法及其簽署的國際公約的錯誤舉措,由于中國尚不存在違憲裁判機構,他們針對粗暴踐踏言論自由的新聞出版總署及資訊産業部令(第17號) 《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行政命令,以其大智大勇,實踐公民不服從權利,采取了光明磊落,公諸天下,自請違法的行動,這是無可厚非,可歌可泣的堂堂正正之舉,理應爲之浮一大白,給予道義上的充分支援和行動上的提倡推廣。當然,這一行動的前景恐怕未可樂觀,因爲,甘地當年面對的是英國政府,而今天促成違憲審查、爭取言論自由的中國人面對的,是北京共産政權,二者的文明性格是不可同日而語的。有鑒于此,很可能,這次中國網路知識界仍在演出”知其不可而爲之”的歷史壯劇。

雖然如此,他們的”公民不服從”以及”自請違法”的和平抗爭仍是有意義的。這一和平抗爭把北京當局置于明顯的道義劣勢地位,爲削减其國內外的影響力,爲重建民間壓力,從而促成將來違憲裁定機制的確立,將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同時,它也可能成爲中國式憲章運動的先聲。

這裏筆者想提請全球及中國公衆注意的是,北京目前正在滑向危險的邊緣,它在重建柏林墻--資訊柏林墻。在柏林墻倒塌十三年之後,中南海內部分”鐵幕愛好者”仍想死灰復燃,進而去實施這種倒退性的狂想,無疑是自取其辱;而對江先生最近挂在嘴邊的所謂”政治文明”,更顯然是一種露骨的嘲弄。雖然它可能使封鎖國民耳目的目的得逞于一時一地,但從長遠看,歷史將表明,那顯然是一種無可救藥的自殺行爲。

(RFA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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