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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2日訊】為發揮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積極功能,台灣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修正政務人員再任職時當年得併計再任前後的年資後,辦理年終考績,同時增列公營事業人員、教育人員及政務人員轉任或再任職時當年合併計算的年資,得比照辦理另予考績;另公務人員連續兩年考列丙等,則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據中央社8月22日報導,考試院副秘書長蔡良文指出,草案增列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考列丙等者應調整工作或施予適當輔導或在職訓練。連續兩年考列丙等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草案增列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以各該機關受考人數總額之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不超過三分之二。但各官等受考人數五人以上,考列甲等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四。
草案規定,主管機關得視所屬各機關績效或業務特殊,於每年辦理考績前,明定各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但主管機關與所屬各機關考列甲等人數比例均仍不得超過前項所定比例。
考試院指出,為發揮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積極功能,經通盤檢討「公務人員考績法」(草案),修正平時考核公務人員的考核項目,明定考核細目得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自行擬訂後,報主管機關核定。
考試院表示,考績年度中每年四月及八月應由主管人員與受考評者就工作內容及執行情形面談,其面談內容及結果列入平時成績紀錄中。
考試院說,主管機關及各機關得視其業務特性及需要,分別辦理所屬機關及內部單位間的團體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評定機關、單位人員考績及獎勵的參考;相關範圍、標準、程序及有關事項實施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