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擴大申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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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1日訊】對端正政風又一大助益!今天通過台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將財產申報對象擴大到副首長、上校級以上軍官、司法警察及工商登記等人員,並配合信託法及信託業法的施行,採「信託制」或「財產變動申報」,以期杜絕公職人員假借職權遂行利益輸送。

據中央社8月21日報導,行政院今天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將財產申報對象擴大到副首長、上校級以上軍官、司法警察及工商登記等人員;同時為配合信託法及信託業法的施行,對國家政策負直接責任人員的財產申報,也由目前的「動態申報」,改採「信託制」或「財產變動申報」。

行政院長游錫堃強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與「政黨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政治獻金管理條例」等,同為「陽光法案」,應該儘速完成法制化,以積極回應民眾對改革社會與政治風氣的期盼,達成「樸實新政治」的目標。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至今,對端正政風已產生一定助益,為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的政策,這次的修正擴大了申報財產人員的範圍,並改革申報制度,以期杜絕公職人員假借職權遂行利益輸送。

草案修正重點包括:
一、為配合政府掃除黑金、預防貪瀆的政策及相關法律的修正,適度擴大應申報財產人員的範圍,未來各政府機關、學校的政務人員、副首長、副校長及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承辦監督等人員等,都適度列入應申報財產人員範圍。

二、為落實財產申報的審核及瞭解申報人財產增減情形,增訂申報義務人卸(離)者也應申報;財產的申報並應包括取得時間、原因及價額。

三、增訂「財產信託」條款及「財產變動申報」制度以替代「財產動態申報」制度,以期公職人員財產變動情形透明化,落實全民監督的立法目的。

四、增訂申報人有「財產異常增減情事」時,受理財產申報機關即得進行查核處理的規定,以強化受理機關對財產申報資料的查核。(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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