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三十七)—孩子撫養費支付協議可修改(Child Support Mo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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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1日訊】在紐約州,離婚後小孩撫養費通常都是由孩子的雙方或一方支付,其主要目的是支付小孩必須的生活及教育費。在決定小孩撫養費時,與父母哪方在離婚案中是否有過錯無關的。在沒有離婚協議的情況下,紐約州的孩子撫養費通常是以公式計算的。
法庭以父母最多80000 以下的收入來計算雙方應該負責交付的小孩撫養費。法庭先計算父母一起的收入,最多不超過80000美元,然後法庭根據基本小孩撫養費的責任法而算出父母該負擔的部份。
通常是﹕一個小孩17% 的父母共同收入,二個小孩25% 的父母共同收入,三個小孩29% 的父母共同收入,四個小孩31% 的父母共同收入,五個或更多不少於35% 的父母共同收入。
當父母共同應負擔的小孩撫養費算出後,父或母單方面的該負責部份是以父母單方面收入與雙方總收入成比例的,也就是父或母的各自收入作為分子而他們總收入是分母而算出各自應付的百分比。
當共同收入超過80000美元時,法官應根據情況而授予孩子更多的孩子撫養費。但是根據家事法,離婚的雙方可選擇不按以上所講的小孩撫養費標準(Child Support Standards Act )支付。
今天要談的案子裏,雙方原本同意的小孩撫養費計算是與標準小孩撫養費有差別的。雙方願意以探望他們的女兒時間多少來決定其孩子的撫養費。雖然離婚雙方同意的方法與Child Support Standards Act 有偏差,但是法庭還是批准了他們的意願。只是想不到,後來他們的女兒拒絕讓父親探望,那麼雙方達成孩子撫養費的前提就不存在了,因此該父親就停止支付小孩撫養費。
按照原協議書,母親就去家事法庭(Family Court) 要求法庭命令父親支付,父親反駁是女孩拋棄了他,所以照協議書來講,父親沒有了探望女兒的時間,為此他就沒有責任支付孩子撫養費。
值得注意的是,女兒不願見父親,不是由離婚雙方的過錯造成。案子一直打到紐約州最高上訴法庭,上訴法庭採取了中間主義,即拒絕母親的全盤執行原來協議的要求,也否定了父親全盤退出原來協議書的要求。上訴法庭把案子發回家事法庭重審。
上訴法庭的理由是,離婚雙方的協議書是在雙方離婚前簽的合約,所以其協議並不包括在離婚判決書內,只是與判決書合併(Merge)。因為父親按原來協議書拒付孩子撫養費,孩子的利益不能滿足時,孩子的需要就高於原來父母雙方合約規定的責任,尤其是當時簽合約時並沒有預測孩子會拒絕父親探望,而父母探望的時間又是原先合約的前提,所以家事法庭可以重新修改合約,只是以孩子的最好利益(In the best inferests of the child) 出發。Child Support Standards Act 可重新做為適當的指南。
原案請查,Gravlin V. Ruppert,98 NY 2d 1, 743 N.Y.S.2d 773 (May 7, 2002)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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