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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訊】備受矚目的彩虹集團公司原總裁﹑董事長吳維仁涉嫌受賄﹑挪用公款案一審宣判﹐吳維仁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因受賄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刑期17年。該案是陝西省查處的廳級幹部涉案金額最大的職務犯罪案件。昨(7.3)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向關押在北京的吳維仁宣佈了判決。
大洋網7月4日報道﹐現年53歲的吳維仁原是一名普通會計。1998年8月﹐吳全面主持彩虹集團工作後不久﹐中央有關部門開始對國有大中型企業派出稽查特派員﹐併發現了彩虹集團的可疑賬目。不久﹐中紀委會同稽查特派員組成專案組﹐正式對彩虹集團調查。2000年6月﹐國務院根據中紀委調查的結果及建議﹐免去了吳維仁的職務。
■挪用公款為自己和他人炒股
一﹑1997年黃曆新年過後﹐蘇州彩虹電氣有限公司總經理劉明哲要求吳維仁給他借些錢幫他投入股市搞新股申購。數天後﹐彩虹集團450萬元公款便到了蘇州彩虹電氣有限公司的賬上。同年9月﹐劉明哲將其中300萬元匯入川國投上海營業部個人賬戶用于炒股﹔10月﹐劉明哲將錢歸還給彩虹集團。
二﹑彩虹集團下屬的彩虹電子進口公司小金庫中有1095萬元公款本打算上繳給集團總部﹐集團公司駐澳門三友公司經理甄宜眾(目前下落不明)向吳維仁提出將這筆錢轉給自己在珠海的公司做生意。一周後﹐1095萬元公款被轉到了甄在珠海的公司﹐甄將這些錢委託給自己女婿炒股﹔同年10月29日﹐甄的公司歸還彩虹集團本息1121萬余元。
三﹑1997年夏﹐吳維仁與上海華宸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經理徐某預謀﹐由吳提供資金二人合伙炒股﹐所獲利潤七三分成。後吳維仁讓妻子虞梅蘭(在逃)到上海以妻妹名義開立股東賬戶﹐同年9月將集團2000萬元匯到妻妹賬戶上炒股。1997年10月﹑11月﹐吳維仁分兩次從集團結算中心拿走面額為5186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由西安華金科技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將其中3張匯票貼現後﹐向上海華宸公司賬號匯款3463萬元﹐其餘3張匯票則用做質押進行經營。
■替妻索要“辛苦費”10萬元
據華商報報導﹐吳妻虞梅蘭曾給彩虹集團下屬的彩虹電子配件廠加工工作服﹐1998年該廠按標準給虞付了8.9萬元加工費﹐吳維仁卻給廠長王某打電話抱怨加工費太少。1999年黃曆新年前一天﹐王某將一個10萬元的紅包交給了吳維仁﹐吳拿回家後交給了妻子。吳維仁“東窗事發”後﹐虞梅蘭逃跑﹐省公安廳發出通緝令﹐懸賞10萬元緝拿犯罪嫌疑人虞梅蘭。
法院審理認為﹐吳維仁挪用公款8500余萬元進行營利性活動﹐後雖全部歸還﹐但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故判處有期徒刑10年﹔收受下屬賄賂10萬元﹐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刑期17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同時繼續追繳受賄所得的10萬元。
彩虹集團職務犯罪案與震驚全國的中科創業股票操縱案之間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繫﹐吳維仁一案被媒體稱為“中科創崩盤的導火索”﹐是最早引發中科創業崩盤的關鍵環節。2002年6月11日﹐中科創業股票操縱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吸引了全國各大媒體的關注。(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