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話筒”又起波瀾 田震再告《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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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7日訊】曾就“田震摔話筒”事件,刊登了《“毛宁太臭田震沒藝德”圈內人在宁話歌星》文章而成為被告的《南京晨報》,敗訴后卻一直沒有執行致歉聲明。昨天,朝陽法院正式受理了田震要求強制執行的申請。

  北京娛樂信報6月6日報導﹐記者從田震所屬的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了解到,田震在与《南京晨報》的名譽權案中胜訴而獲得的3万元精神賠償,對方已執行,但一直沒有發表致歉聲明,由此田震在其申請書上要求,新華日報社于近期在《南京晨報》第一版發表經法院審查的致歉聲明,為其恢复名譽、消除影響。

  2001年8月27日,《南京晨報》在第8版刊登了該報記者的一篇題為《“毛宁太臭田震沒藝德”圈內人在宁話歌星》的文章,文章共分五段,其中第五段的小標題為“千万別和田震合作”,該段文字如下:“南京‘摔話筒’事件已經讓大家領教了田震的脾气,不過這位業內人士說出來的話還是挺讓人吃惊的:‘田震是最沒有藝德的藝人,簡直不懂禮貌為何物,請她來演出你能崩潰!一不高興就說等會儿再演吧……你請田震來演出一回,就知道什么叫痛苦的經歷了。’”

  隨后,北京喜洋洋公司宣布田震將狀告《南京晨報》侵害其名譽權,2001年12月10日,雙方在朝陽法院對簿公堂。朝陽法院認為,《南京晨報》具有嚴重的過錯,應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因《南京晨報》是新華日報社主辦的一份報紙,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因此法院判定新華日報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毛宁太臭田震沒藝德”圈內人在宁話歌星》一文中有關田震的部分,在《南京晨報》第一版發表致歉聲明,并支付田震精神撫慰金3万元。一審判決后,雙方都未提起上訴,但就致歉聲明一事,對方卻一直沒有執行,為此,田震只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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