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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在打官司時,不是每個案子都要從頭打到底,最終由陪審團庭審而做出判決。有時在雙方對所發生的事實無可爭議,在法律上該誰對誰錯明瞭,要求法庭根據法律對無可爭議的事實作出沒有經過陪審團審議的直接決定時,此種動議稱為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在某種意義上,Summary Judgment也有速戰速決的意思。例如,當控方缺乏證據或法律依據時,法官可撤銷案件,終止訴訟。
有時在做 Summary Judgment的判決時,由於法官可不經過陪審團的參與就可結案,所以法官應該慎重,把懷疑的好處(Benifit of Doubt)多給沒有要求做按法律審判的一方。所謂「Benifit of Doubt」是指當法官在做決定時,對某些事實出入也不確定的時候,他應該多偏向一方的說法。
但是在對重要的事件發生沒有爭執時,法官才可做Summary Judgment,換句話說,即使原告所訴的都是事實,這些事實仍沒有達到法律標準,不足以構成判被告的行為是觸犯任何法律。法官只有在這些條件下,方可依法不經審判而作終局判決。或者,即使被告的辯護都是事實,但這些事實在法律上不提供被告任何辯護,法官也可在這些條件下,不經審判而作終局決定。
讀者看到此刻,可能一頭霧水。筆者也跟讀者一樣,不適合像教授那樣地去給名字下定義,還是講實例吧。
筆者曾在第八講提到,在任何疏忽(Negligence)的民事訴訟案中,原告要證明四個要素,缺一不可。其四要素簡稱為﹕被告對原告的義務(Duty)﹑被告違背義務(Breach of Duty)﹑原告的受損是由被告的違背義務引起直接原因(Causation)﹑原告要有實際上受損(Harm)。在第八講裏,筆者介紹了「義務」 (Duty)的觀念。在此,筆者將介紹直接原因(Causation)。直接原因(Causation)簡單地說就算被告有過錯,但被告的過錯不是直接造成原告損失的原因,故原告還是不能向被告索取賠償。
本案的原告告一家加油站,因為一個客人開車進加油站沒有熄火就加油。該客人稱他把排檔放在「P」停車擋,但那個車子自己倒退,結果把原告擠在中間而受傷。
加油站承認有這麼一件事發生,那麼所有的重要事實就沒有爭議。加油站要求法官按法律審判(SUMMARY JUDGMENT)。加油站辯護道﹕就算加油站的僱員對原告有一種責任或義務,來確定每個加油客人應該熄火,而本案加油站違背了此義務,但此「違背義務(Breach of Duty)」不是原告受損的直接原因。因為原告的受傷是夾在兩輛車子之間,不是加油站要求客人加油時熄火所能預見的。可能熄火加油的原意(Foreseeability)是避免火災或爆炸。原告因車子倒退而被夾在兩車中受傷,是不屬於「熄火加油」的義務所可預見的傷害。所以在法律上,原告的受傷不是加油站沒有關照或督促其客人在加油時應熄火而造成的直接原因。
法官在判此例時,特別引用了典型的法律學院教課的例子來說明因果關係。
「當A把一把裝滿子彈的槍給B,B是一個小孩子。當B把該槍遞給C時,該槍不小心落地,把赤腳站在一旁的D的腳傷害了﹔同時該槍落地時射出的子彈又傷害了C。A只對C的傷害有責任。因為把一把有子彈的槍給小孩子B,可預見可能射出的子彈而傷害人。A對D沒有責任﹔因為槍壓傷D的腳,是不屬於把槍交給小孩子可預見的可能發生的傷害。」
法官批准加油站的動議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撤銷原告對加油站的控案。在此讀者可看出,當雙方都同意事件的發生經過,那麼剩下的問題,就請法庭決定,加油站究竟對該被夾在兩輛車子中的原告要不要負責任﹖這是一個法律問題,不必經過陪審團審議,法官可自行決定。
詳情請查﹕DiPonzio v. Riordan─N.Y.2d─ (3/20/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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