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iloveguava.com)
【大紀元4月26日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今天表示,納稅人配偶如為中國大陸人士,來台居留期間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適用扣繳率就源扣繳,其配偶的所得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扣繳稅額也不得扣抵,但可合併申報配偶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据中央社四月二十五日報導,近年來台灣與中國大陸、世界各國互動頻繁,常見異國聯姻,對於所得稅報繳方式,台北市國稅局提出說明。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其配偶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其配偶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或第七十三條規定二種方式申報。
納稅人的配偶如屬非中華民國居住者,可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可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或依第七十三條規定就源扣繳所得稅,但配偶的所得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配偶的扣繳稅款及申報稅額也不得扣抵且不得再減除配偶相關免稅額及扣除額。
如果納稅人配偶屬中國大陸人士,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居留期間有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適用的扣繳率就源扣繳,因此,其配偶的所得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配偶的扣繳稅額也不得扣抵,但可合併申報配偶相關的免稅額及扣除額。(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