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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3日訊】在245(i)條款下﹐只要滿足一些條件﹐如在一定時期內人已在美國並且提出一個移民申請﹐一個不法移民可以在美國調整身份。從2000年12月21日到2001年4月30日臨時恢復的245(i)條款﹐使幾十萬沒有合法身份的人可以在美國調整到合法身份。但是﹐由于各種原因﹐一些人沒有趕上這班車。
最近﹐國會再次討論恢復245(i)條款的問題。但是﹐新的245(i)條款的草案中附加了一條非常不合理的要求﹕申請245(i)利益﹐申請人必須在2001年8月15日之前已經提交了勞工卡申請﹐或親屬關係已經存在。因為上一次恢復的245(i)條款已經在2001年4月30日之後終止﹐在245(i)停止生效的情況下﹐一個沒有合法身份的人如果申請綠卡﹐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而必須回到原居住國申請移民簽証。但許多沒有合法身份的人已踰期半年甚至幾年﹐如出境則受制于3年及10年禁止進入美國的規定﹐所以實際上也不可能回到原居住國申請移民簽証。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非常少的人會在2001年4月30日與8月15日之間申請勞工卡﹐實際上只有一點概念也沒有的人才會這麼做。如果有這個附加條件﹐絕大部份人將不能適用245(i)條款。
把事情倒回2001年初看﹐一些沒有合法身份的人錯失良機。雖然有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如餐館工作太忙無暇去了解外面的情況﹐另一些人在相當偏僻的小城市工作﹐沒有中文報紙﹐另一些人是找不到僱主。一些僱主怕惹麻煩﹐另一些僱主則是求他的人太多而無法全都幫助申請。但是﹐有相當一部分人錯失機會則是因為個人原因。對有關245(i)條款吃不透﹐週圍也找不到什麼先例。人生有時﹐看准機會並且能夠抓住機會的本事遠比凡事謹慎的特點要重要。沒有先例不去做﹐有了先例可能沒有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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