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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訊】馬鞍山居屋錦鞍苑一幅業權屬屋苑業主所有的土地,被房屋署長期隱瞞佔用,房屋署將該地改作四個車位收取租金,長達十五年,估計侵佔業權所得來的停車場收入達一百萬元。房屋署發言人承認,錯誤將車位租金收入轉入房署帳目,將與屋苑法團商討賠償十五年租金損失,估計每戶可取回八百至一千元。
據太陽報3月16日報導﹐出現業權問題的屋苑位於馬鞍山錦鞍苑,有三幢新十字型大廈共一千零五十個單位,八七年入伙至今已有十五年。從管理公司提供的資料顯示,該屋苑現時每年的管理費收入大約有六百一十萬元。問題業權的四個車位的租金收入並沒有納入管理費內,卻入了房署的「錢袋」內。
其實,屋苑業主入伙時已從售樓書得知,該屋苑範圍內一幅土地劃上四個停車位,現時以每個月租一千九百元出租,房屋署一直收取有關租金收入,故業主一直以為該些車位業權是屬房屋署所有,如同屋苑內的多層停車場一樣。不過有業主終發現,屋苑公契顯示該四個車位的土地屬於公用地方,即代表業權應屬於屋苑業主所有,有關租金收入理應撥入法團而非房屋署。
錦鞍苑居民聯會主席楊祥利表示,他早於九八年已與錦鞍苑房屋事務經理聯絡,了解事件,經理回信時承認,該四個路邊車位是位於屋苑公用地方,法團有權依據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管理屋苑內公用地方,亦包括該四個車位。
他批評房屋署佔用屋苑土地作出租用途,亦承認問題,但卻以法律複雜要研究為理由,一直不肯討論賠償問題。
法律界人士鍾卓成表示,按錦鞍苑公契分配,該四個車位業權應屬屋苑業主所有,但房屋署私下佔用這些地方,亦沒有向業主交代,租金亦不是用作屋苑用途,會被人認為房署是強搶業權。
房屋署發言人證實,四個車位業權屬於屋苑業主,她說當年推出屋苑時,該些車位已經存在,但由於最初屋苑由房屋署直接管理,房署一直處理有關車位的租金問題,亦由房署入帳,但為何屋苑成立法團後沒有將有關車位收入轉回法團,發言人則聲言事情發生在十多年前,未能具體了解情況,
但房屋署已同意將十五年來的租金收入,扣除管理費後交回業主,但會先與法團商議方法,以業主業權分數安排將租金攤分各戶。據了解,有關租金總額約一百萬元,估計每戶可得到八百至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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