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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9日訊】台灣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例申請給付期限經先前延長兩年後原將在今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這次修正申請補償期限將再延長四年。
據中央社12月9日報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補償對象是對戒嚴期間人民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經判決有罪確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受裁判者和家屬可以依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條例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施行,兩年後申請期限屆滿,經修法延長兩年,原訂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屆滿,根據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修正條文,申請期限將再延長四年。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也增訂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中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得視情形準用條例規定酌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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