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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訊】內政部營建署今天公布國宅轉售新規定:由購屋者須居住滿2年,放寬為滿1年即可出售;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的國宅則不受限制,可自由買賣,新制即日起生效。
據中央社12月18日報導,營建署表示,國民住宅條例修正案於91年12月11日由總統公布,國宅轉售的規定已由購屋者須居住滿2年,放寬為住滿1年即可出售;另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的國宅則不受限制,可自由買賣;且不符合國宅承購資格者也可購買中古國宅,不得辦理國宅優惠貸款。這項國宅政策鬆綁、轉售資格放寬的規定,預計將使國宅交易市場轉趨熱絡。營建署表示,91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的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1年後,可將其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也可按原承購人的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的國民住宅,其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的住宅及基地不受這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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