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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訊】 海軍上士劉岳龍涉犯妨害軍機治罪條例案件,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全案已審理終結,並判處劉岳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不過,本案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將依職權送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審理。
據自由時報12月17日報導,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昨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劉岳龍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年八月一日任職於海軍新江軍艦期間,受到父親劉禎國及母親陳金葉唆使,先後三次將職務上持有或偶然持有的「空援申請通信」等共二十八項軍機資料交付劉禎國,供劉禎國攜赴大陸轉交中共官員獲取不法利益的犯罪事實,罪證明確,相關行為已構成刑法第五十六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連續因職務上持有之軍機交付於他人」罪、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因偶然持有之軍機交付於他人」罪及刑法第五十六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連續對於主管 之事務圖他人不法利益」罪,這些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論以「連續因職務上持有之軍機交付於他人」罪。
軍事法院表示,本罪的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軍事法庭審酌被告所為已嚴重危害軍事利益及國家安全,但基於親情壓力才鑄成大錯等情狀,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做成此項宣判。
軍事審判法第一八一條但書規定,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並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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