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鐘:為了免除恐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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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日訊】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經過几年爭議,特區政府九月二十四日終于公布了相關的咨詢文件,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的「七宗罪」,正引起香港和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与議論。

香港特區基本法自一九九○年經北京全國人大通過公布十二年以來,其二十三條是最受質疑的條文之一,以民主派為代表的許多香港人對二十三條持有重大的保留和非議。最近,特首高官极力安撫市民,說二十三條立法「絕對不會」減少香港市民現享有的自由与人權,「絕對不會」影響現有的生活方式。保安局長更稱二十三條所列是「极度嚴重的罪行」,所有國家都有立法,香港亦不能免。   

這些說法當然不能服人。香港英治一百五十六年,回歸中國亦已五年,試問,這一百多年香港法律對嚴重罪行莫非是空白?一九六七年平定反英暴動是否無法可依?其實,七宗罪有五宗已包含在現有法例中,足夠維持社會法治,不同的是新加的兩條:「分裂國家罪」与「顛覆罪」。  
 
不客气地說,這兩條正是為屈從北京的強權統治而訂,有鮮明的針對性和背景。所謂「分裂國家」針對的是香港回歸和統一台灣問題,台灣人抗拒和共產中國統一,而香港,即使在回歸前一天的民調,也是大比例的主張「維持現狀」,維持英治現狀(因此,中共不僅反對台灣公投,也反對香港公投)﹔所謂「顛覆」,世人皆知,香港是支持北京六四民運反對一党專制最勇敢、最強烈的地方(當全球沉默時,香港每年仍有數萬人六四集會), 而大陸民運被中共視為顛覆。因此,盡管二十三條立法對這兩條罪冠以「武力手段」的限制,但其懸劍于頂的威懾性不容低估,難怪葉劉淑儀局長承認有市民聽到二十三條立法后,害怕得睡不著覺。有這樣的社會效應,還不影響現有的生活方式嗎?特首先生必然知道羅斯福倡導的四大自由之一是免除恐懼的自由。   

我想這是香港民主派反對二十三條及其立法的根本原因。香港回歸本質上是中英交易的產物,它有很多不能自圓其說的內在矛盾,如基本法第五條訂明香港維持資本主義制度五十年不變,就很荒謬。五十年之后如何?完全是鄧小平一句話的人治條款。而二十三條所謂的國家安全,則可譯為一党專政的安全。最近,為了順利召幵十六大,中共當局在大陸大肆封網、禁書、抓人,都是在安全、穩定的名義下進行的。然而,有了專制的安全,就沒有人民上網求知、閱讀新書和生存的安全,因此,可以說,二十三條立法雖然最敏感的部份是涉及新聞言論自由,涉及特區政府執法的獨立与水准,但本質上是反映了中共專制与香港自由制度的不兼容。換言之,二十三條立法純粹衹是為了中共統治權力的安全,与香港人何干?讀者仔細看看由多位大陸作者撰述的本期專題「十六大綜合癥」,可以獲得相當的啟示。

──轉自《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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