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青:香港反顛覆法是對人權的壓迫和打擊

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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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訊】鄧小平曾經信誓旦旦地保證:香港回歸中國五十年不變。這當然是指自由經濟五十年不變、人權民主的政治體制五十年不變。但是九七年回歸至今不過五年多一些(僅是保證的十分之一)的時間,香港就已經變得面目全非。言論自由是首當其衝。香港媒體獨立的聲音,對專制的批評,已從日漸減少到幾盡消失。這既有媒體因恐懼而採取了自律的原因,也是經濟窘迫,政治恐嚇無奈退縮的結果。中共有一句盡人皆知的話,叫做“決不允許香港成爲顛覆中國政府的基地。”其中包涵的恐嚇威懾不難體會。

不僅言論,政治體制上的根本變動也在堂而皇之的緊鑼密鼓中。香港今年立法通過的《高官問責制》,就是變動民主政體地重大步驟。原本香港政府的內閣官員是對香港議會負責、對選民負責。但是《高官問責制》的立法後,卻變成了對特首負責。香港特首是由北京一手炮製出來的,所以香港特首只會對北京當局負責。因而《高官問責制》的立法,將香港政府變成聽憑北京操縱的機器,哪里還有什麽一國兩制?

更爲嚴重的是,香港政府最近發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文件。《基本法》的第二十三條也就是反顛覆法。這條基本法的內容早就讓香港民衆揣測不安。以香港原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爲首的香港高層官員始終反對就這條基本法進行具體立法,所以五年多拖延下來了。但是逼迫陳方安生退職後,這條基本法的具體立法已迫不及待地提上日程。

爲什麽反顛覆法的具體立法會在香港乃至世界引起軒然大波?這是由反顛覆法的具體內容,進而“諮詢文件” 所羅列的條文所導致。香港反顛覆法規定,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行爲;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反顛覆法的諮詢文件更具體明確七款罪行, 包括煽動叛國和分裂國家可以判處終生監禁(而所謂”煽動”是由執法部門根據意圖加以認定);未經授權而披露損害中港關係的機密資料(即是竊取國家機密)的違法行爲;與內地違害國家安全的被禁止的組織有從屬關係,以及組織或支援被禁止組織的活動,香港保安局長有權對該組織予以取締;對分裂國家的活動在域外條例者 ,一但回到香港依然治罪,而且對這些所謂的罪行知情不報的,也將被視爲犯罪行爲予以懲處。諮詢文件還建議涉及第二十三條的罪行時,執法部門無需法院的搜查令就有緊急進行進入搜查的權利。

反顛覆法的內容和諮詢的具體七條立法,從政治上說是北京意在完全控制香港;從人權方面來說是對香港人權的全面窒息的壓迫。反顛覆法一但確立爲法律,香港言論自由將不再僅僅是自律式壓迫,煽動叛國和泄露機密的條款可以將任何政府不中意的言行賦予罪行。這是大陸半個多世紀嚴密 控制言論的成功手段。香港組織與大陸或者國際社會的組織聯繫只要屬於意在監督、批評、反對政府,無需法律判決保安局長就有權取締,使香港的非政府組織如想生存,必須戰戰兢兢地看政府臉色行事,因而香港在反顛覆法生效後將不會再有獨立的非政府組織。

將所謂分裂國家的罪行廷伸到境外,香港居民在中國以外也被剝奪了批評反對中國政府的權利。反顛覆法將知情不報也歸於罪行,實質是逼迫所有香港人必須效忠政府,不效忠就會被視爲罪犯而加以懲處。涉及反顛覆法的所謂罪行香港警察無須法庭搜查令就可以進行緊急抄家,如同大陸一樣,讓警方對香港民衆擁有爲所欲爲的權利。

所以香港反顛覆法如按照目前內容通過,無疑是對香港人權全面的窒息的壓迫和打擊。

(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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