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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8日訊】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日前開庭審理了我國首例“居委會申請撤銷一父親監護權”案,并當庭作出判決,撤銷未成年人丁某的原監護人丁建華的監護資格。
新華网報道﹐去年11月中旬,無錫市崇安區大同路居委會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丁建華的監護權。訴稱,丁某父母于l996年离婚后,由父親丁建華撫養。但丁建華長期以來不盡撫養義務,經常不給丁某飯吃,亦不准祖母照顧丁某生活。經常采用打罵、罰跪、挨餓、赶出家門等方式進行虐待,嚴重損害了丁某的身心健康。丁某在校讀書期間,丁建華曾多次將丁某從課堂上拉回家,撕毀丁某的無錫市高級技術學校入學通知書,還到學校干擾丁某學習,侵害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居委會及各級婦聯等有關部門曾多次對丁建華進行規勸、教育。但丁建華毫無悔改之意。丁某于去年lO月5日向大同路居委會申請,要求指定其祖母作監護人。丁某之母張某對此表示同意,其祖母也愿意履行監護職責。
崇安區法院于去年11月21日召開了听證會,雙方當事人到會。大同路居委會在會上提供了23位證人并當場舉證。而丁建華則稱:在离婚后的6個月內,他對丁某盡了照顧義務,承認有5至6次未給丁某吃飯。丁建華承認,某日晨,其确有將儿子赶出家門受凍一事,但事后將衣服送到了居委會。丁建華還認為,丁某報考技校未征得其同意,所以才兩次撕毀他的入學通知書并不讓他到校上課,還到學校將其拖出學校。
崇安區法院合議庭經審理認為:丁建華作為丁某的法定監護人,不僅對其生活沒有盡到照顧義務,而且采用打、餓、凍、赶出家門的方式進行體罰,損害了其身體健康;在丁某學習期間,丁建華不顧學校勸阻,一意孤行并屢次將儿子從學校拉回家,強行拿走其書包,侵犯了丁某受教育權。丁建華上述行為明顯對被監護人不利,故其已不再适宜擔任丁某的監護人。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法院作出裁決,撤銷丁建華的監護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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