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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5日訊】立法院今日朝野協商會上,將就行政院所提的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部份條文修正案進行討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廢除禁止投資事項的負面表列而回歸母法外,這次修正重點都擺在如何管理陸資來台的相關規定上。
據中國時報報道,行政院為了加強對大陸資金經由第三地來台投資查核,未來僑外投資人在申請投資時,必須要申報含大陸地區資金比例。如果投資人來自特定地區,或投資金額逾特定機關所定金額者,主管機關得命其申報投資收益流向。另外主管機關如果認定陸資登台後,對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者,或是投資案最終利益歸屬者為大陸地區團體及人民,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淮的投資申請案,並撤銷其登記。
現行的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和外國人投資條例分別制定於民國四十四年和四十三年,實施以來歷經數度修正。但此次行政院增修的原因,主要因應我國加入WTO,為了掌握僑外投資資金來源,確保我國家安全和金融穩定,因此配合現行僑外投資核淮制度,建立陸資及最終利益歸屬者申報制度。
在本次提報的修正案中,重點幾乎都擺在如何有效管理陸資來台的相關規定上。例如未來僑外投資人申請來台投資時,必須在申請書中詳列大陸資金比例。如果投資人來自香港、澳門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投資電信業和金融業,或投資金額逾主管機關所規定金額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其申報投資最終利益歸屬者(即收益資金流向),資金來源或其他由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事項」。至於什麼是「應申報事項」,在此修正案中,則是由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如主管機在核淮投資後,對於前述的申報事項認為有重大變更或有疑義,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申報。如主管機關認定僑外投資人的投資最終利益歸屬者,為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我國家安全有不利影響者,主管機關得隨時廢止原有核淮的投資案。此外主管機關認定僑外投資案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民健康和社會公益有不利影響,投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補習班的主管機關就是教育部)可依法令撤銷其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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