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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4日訊】福建長樂市法院近日審理一宗震驚法律界的案件,該市原財政局長王凱鋒因執行上級文件,成為政策和法律衝突的犧牲品,被判貪污罪處五年半徒刑,目前被告已依法上訴。
規定資金發放需擔保
事發於一九九五年十月至一九九七年九月期間,當時的長樂市財政局長王凱鋒開會決定,由該市財政局所屬信用服務部,先後與二十七家企業簽訂借款合同,並由企業所在地的鄉鎮財政所提供擔保,但是借款的二十七家企業因倒閉未能還款,致使財政局損失七百餘萬元。
長樂法院認為,王凱鋒身為財政局長,理應遵守國家法律,對國家資產嚴格把關,特別是對財政周轉金的發放、回收等工作負領導責任,在《擔保法》實施後,王凱鋒仍然允許行政機關作為擔保主體,違反《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王凱鋒辯護律師認為,王凱鋒是按照福州市委九號文件精神辦事,該文件明確規定,財政周轉金的發放必須實行擔保制,由當地財政部門提供擔保。王凱鋒遵從上級文件辦事,反被指控為犯罪,由於政策和法律相牴觸,執行者成了替罪羊。
一名財政局官員表示,大家都知道規定,但是我們端的是上級給的飯碗,如果上級叫我們這樣辦,我們能不辦嗎?而一些法學專家也認為,該案是政策與法律的制度性衝突,目前,王凱鋒已決定上訴,而各界都在關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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