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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0日訊】職工把昔日領導告上法庭
羊城晚報 報道﹐江蘇省啟東市環境市容衛生管理處原法人代表、主任宋亞興酒后駕車撞死他人,單位支出76474.4元巨款了結了此車禍。該單位職工向法院起訴,要求宋亞興給付公家為他代墊的這筆款子,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1月7日,該單位職工上訴到南通市中院。
1995年11月23日20時許,時任啟東市環境市容衛生管理處主任的宋亞興,酒后駕駛蘇F-70620桑塔納轎車,由海門返回啟東。路上將騎自行車的陸洪昌撞倒。12月3日,陸洪昌死亡。警方認定,宋亞興負主要責任。1995年11月30日,宋亞興以啟東市環衛處的名義,与陸洪昌的親屬達成一次性補償3万元的協議。1995年12月22日,經交警部門調解,宋亞興与死者親屬達成賠償協議,由蘇F-70620號車輛承擔95%的責任,計人民幣46474.4元。1997年1月3日,宋亞興又因犯商業賄賂罪、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2001年上半年宋亞興回到環衛處。9月17日,環衛處工會召開的職工會議作出決定,限宋亞興1個月內全額上交環衛處他1995年交通事故欠賬的費用76474.4元。
但宋亞興認為自己是因公出車途中發生的事故,是職務行為,与受害方簽訂的有關賠償協議是作為單位法人代表行使職權。
去年11月20日,啟東市環境市容衛生管理處將宋亞興告到法院。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市容衛生管理處的訴訟請求。今年1月,該處上訴,昨天,上訴被南通市中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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