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立下遺囑是保護家產的最好選擇。對於一般人來說,自己親筆手寫一份遺囑最為簡單易行。中國、台灣和日本法律都規定「自書遺囑」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並不是每一份親筆遺囑都必然有效,各地法律對格式的要求也都不同。下面就為各位讀者簡要說明,如果按照日本法的要求親筆書寫遺囑,有哪些地方務必需要注意。
一、遺囑正文必須全部由立囑人落筆書寫,從頭到尾一個字不能少。電腦打印全文、本人簽字蓋章的遺囑是無效的。不過剛剛修訂的日本繼承法放寬了手寫基準,允許立囑人手寫遺囑正文之後,列印附錄式的財產目錄,並在每頁上簽字蓋章。然而如果有條件的話,還是建議外國籍的立囑人從正文到財產目錄全部手寫,以同時符合日本和國籍國法律的要求。
二、撰寫遺囑時,必須寫清立囑日期和本人法定姓名。日期必須使用公歷,且必須精確到具體年月日,僅寫月份或者「三月吉日」等都不可以。除了漢字姓名之外,最好還能同時寫下自己證照上的英文姓名。
三、遺囑上必須蓋個人印章。印章的種類沒有要求,百元店的姓氏印章甚至手指印都可以。但為了確保遺囑效力,還是使用個人實印最為妥善。
四、將遺囑裝入信封密封時,粘牢信封後必須在封口處簽名或蓋印章。簽名或印章必須和遺囑內的樣式一致。
五、如果在遺囑完成後要在原件上追加、修正或者移除內容,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書寫。日本民法對遺囑文本的增刪寫法做了特別要求,必須按格式書寫和蓋章確認。如果需要大幅修正,不如重新訂立一份遺囑。
案例:擔心日語不過關 能否用中文寫遺囑?
Q:馬先生出身台灣新北,現居橫濱,持有中華民國國籍和日本永住權,在橫濱和台灣新北都有房產。最近馬先生身體狀況不佳,便想趁身體還硬朗寫份遺囑算是安心。但是馬先生擔心自己日語文法不行,萬一寫錯意思就麻煩大了,於是想用中文寫親筆遺囑。這樣的遺囑在日本有效嗎?
A:日本和台灣繼承法都未對親筆遺囑的語言種類作出要求。日本最高法院昭和48(オ)1074號判決也承認用日語以外的語言訂立的遺囑在日本有效。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五條要求在內的法律規定,用中文撰寫親筆遺囑也完全可以用來在日本繼承遺產。
不過,最終執行的時候還是需要另外準備合法的日文翻譯,同時還要記得辦理日本家庭法院的遺囑檢認等手續。關於手續等的具體問題,將會在下一期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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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蔡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