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7年02月17日訊】2月17日,前中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前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污、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在山東泰安中級法院宣判,其受賄1420餘萬元人民幣,被判18年有期徒刑。
據通報,2002年至2014年,孫鴻志利用擔任吉林省煤炭工業局副局長、局長、中共松原市委副書記、松原市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廣告監督管理司司長、副局長等職務便利和職權,單獨或夥同其妻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1420.824971萬元。
2009年至2014年11月,孫鴻志在松原市市長任上,侵吞公款164多萬元。
2016年11月10日,孫鴻志案在山東省泰安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庭審中孫鴻志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15年6月15日,孫鴻志被宣布立案審查。
陸媒報導,2014年12月25日,工商總局召開一個正司局級以上人員參加的會議。當日上午,孫鴻志參加會議,在主席台就座。據知情人士透露,就是在這個會上,孫鴻志被當場帶走。#
責任編輯: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