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6年07月03日訊】自今年5月16日,中共官方機構保監會與財政部正式出台了《建立城鄉居民住宅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方案》之後,北京就有一對夫婦於7月1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一單「地震巨災險」。儘管這份以「地震」為名的保單,一方面與近期在中國發生的龍捲風、洪澇災害等現實狀況關聯不大,另一方面似乎也與北京將會發生地震的可能性不太相符,然而我們仍有必要進一步探究,政府旨在通過「多渠道、多方位」進行災後救助的舉措是否具有現實意義。
長久以來,地震災後重建的賠償問題早已是飽受詬病。地震局的領導也曾公開承認,「單一的依靠政府救助」似乎難以承擔巨額賠償。而如今,政府再次出台新的保險制度,並期望於保險公司有效的「貫徹執行」,這一舉措是否能解決燃眉之急,給受災的民眾帶來一線生機?或許,我們還得從上述方案的條款與細則說起。
以「保障對象」為例,官方要求「原則上以達到國家建築質量要求(包括抗震設防標準)的建築物本身及室內附屬設施為主」。這裡「原則上」三個字已是模稜兩可,而從「抗震」二字上則更能看出,僅憑此一條,無數在地震中由於本身不抗震而被損毀的房屋,其業主基本不可能被納入保障以及賠償的範圍之內。然而,令人更加無語的是,中國曆次發生的重大地震災害中,大部分被損毀的房屋幾乎都存在著「不抗震」的問題。如果說,「抗震」才能獲賠,那麼中國人因房屋「不抗震」被毀而想要獲得賠償的希望也就更加渺茫了。
再來看看那幾條根據房屋破壞等級而制定的理賠標準。方案中說,「當破壞等級在Ⅰ-Ⅱ級時,標的基本完好,不予賠償;當破壞等級為Ⅲ級(中等破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50%確定損失;當破壞等級為Ⅳ級(嚴重破壞)及Ⅴ級(毀壞)時,按照保險金額的100%確定損失」。也就是說,如果你的房屋足夠抗震,那麼「破壞等級」就達不到政府的賠償標準;此時,保險公司自然也不用賠償。而如果你的房屋被證明「不抗震」,那麼也就不是「保障對象」,因此,連獲賠的資格也沒有。
說來說去,還是印證了那句「買的沒有賣的精」。對保險公司來說,賠本的買賣不能做。更重要的是,類似「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這等實力雄厚的企業是與政府利益緊密捆綁的央企、國企。即便政府有意讓其分擔財政難題,也只能是走走形式、並不會真正落實。若真想救災,最直接的辦法不過就是政府牽頭、讓企業拿錢,又何必玩弄這些假把式?
一些資料早已表明,中國自然災害的商業保險賠付比例甚至不到1%。汶川地震後5%的賠付率就已經暴露出最核心的問題,即參保的人數少、被納入賠償的機率低、標準高,與此次巨災保險方案中所設定的「保障對象」、「破壞等級」如出一轍。
因此,我們也就完全可以理解,為何中國人在預防災害時普遍不具有參保意識。既然走商業保險賠付之路已進入了「死胡同」,那麼如今官方想要再度「撞南牆」的理由到底又是什麼?或許,「賠償」二字本身就足以道破箇中玄機。
說到賠償,人們很自然的會想到責任問題。失職失責,甚至觸犯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就無法避免的要給予賠償。然而,對於自然災害這類被視為「天災」的「不可抗」因素,又如何能涉及到責任與賠償的問題呢?答案似乎只有一個,那便是天災中必有人禍。
從預警、預報到搶險、救災,國家地震局、氣象局、防汛抗旱指揮部等這類行政、職能部門,毫無疑問將擔負起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責。一篇以《地震不可抗力的法律分析》為題的學術論文通過案例分析指出,地震局對地震的不報或遲報行為,通過一定的法律解釋方法,可以將其納入我國現有的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和行政賠償範圍。
然而,一直以來,中國的各家地震局夥同專家都在宣稱,地震是無法預測的。儘管資料顯示,2010年,中國地震局可供支配的資金是24億元,直接用於地震預測、預報的資金也有270萬元;更重要的是,民間已經有人能準確的預測地震,但官方從未對自身能力不足、沒能盡職盡責進行過任何合理的解釋和說明。要想讓他們承擔法律責任,給予賠償,顯然是天方夜譚。預警工作尚且如此,對於任務更為艱巨的救災工作,官方又能拿出多少熱忱與用心,也就不難想像了。僅看傷亡人數被隱瞞,「紅十字會」惡名在外,就完全能推斷出災後賠償之所以不到位的根本原因。
無論是天災,還是人禍;無論是預防,還是救助,只要政府面對的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責任與道義,最終便只能以老百姓「望穿秋水」為結局。財政收入一旦淪為官方的小金庫,「傾囊相助」也就成了有關部門抓耳撓腮的難題。想來也對,本就是巧取豪奪而來的財富,又怎可能輕易的拱手於人?既然國家不想賠償,那麼將矛盾轉嫁給保險公司則是唯一的辦法,至於能否獲賠,就要看受災者的運氣了。
責任編輯:高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