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02月07日訊】讀者朋友,大紀元時報為您開闢這個《法國實用法律專家解析》欄目,內容涉及旅法華人、華僑和莘莘學子生活中的各種問題,由資深律師給予貼近實際、通俗易懂的解答。有實際問題需要解答的讀者朋友也可以通過郵件、電話與本報聯繫:電子郵件 dajiyuan.fr@epochtimes.com,電話 +33(0)1 69 24 65 69。
問:我是來法學習的中國留學生,因為房租貴、租房難,所以父母打算從國內匯一筆錢在巴黎購買房子,學成後再出售。聽說法國對匯入的資金有嚴格的審查制度。請問這一制度有何法律依據?當事人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答:法國審查國外匯款的目的主要是打擊「洗黑錢」活動。所謂「洗黑錢」,根據刑法典第24-1條規定,指以投資、隱瞞或變賣等方式,直接或間接的為犯罪收入提供偽證的行為。
洗黑錢者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和375000歐元的罰款。屢次犯罪、職業犯罪或團伙犯罪者可受到加倍處罰。受到牽連的公證人或房地產商可被判取消職業資格。
應履行嫌疑申報者義務的機構如下:
– 銀行和金融機構;
– 房地產商;
– 律師、公證人、法庭執達員和司法管理人(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
涉嫌洗黑錢的行動包括:
– 多人多筆匯出無需申報的小額匯款;
– 利用兌換所或運鈔公司轉移不法資金;
– 以現金購買物業、汽車、遊艇等巨額資產;
– 採用郵政匯款方式匯出現金;
– 用信用證購買大宗昂貴物品;
– 進入賭場購買大量籌碼,然後獲得支票退款,把賭錢變成明錢;
– 購買抽獎產品,再以抽獎為名支取支票;
– 通過多家銀行把小面值的錢換成大面值的鈔票;
– 購買物業時故意將價格報低,再由團伙寫「借據」,證明該款來源合法。
犯罪資金來源包括:
– 毒品走私;
– 損害歐盟國家利益;
– 貪污受賄;
– 團伙犯罪;
– 資助恐怖組織。
從事以下行為者可被視為同夥罪:
– 協助罪犯購買不動產或商業經營資產;
– 幫助管理罪犯的資產和股票;
– 為罪犯開立銀行賬戶;
– 為罪犯成立和管理公司;
– 為罪犯管理國外信託業務。
申報嫌疑資金是律師、公證人和金融機構職業活動的一部份。受理機構為Tracfin。除了Tracfin之外,申報者不得向他人透露有關信息。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申報者應直接向檢察官報案。相關機構在誠信申報後不對發生的案件承擔任何民事、刑事或職業責任。申報受理機構對申報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為避免引起嫌疑人的懷疑,申報機構多半會繼續和嫌疑者保持業務關係。
為此,如您希望保證匯款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煩惱,最好的辦法是事先向法律或銀行諮詢,瞭解需要具備的資產來源證明,並說明資產用途。不要等遭到Tracfin或稅務局的調查時再倉促應付、造成被動。
責任編輯:德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