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落異鄉的女工程師控告江澤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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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24日訊】明慧網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報導,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黑龍江省雞西煤礦機械有限公司研究所工程師劉淑蘭,向北京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遞交了刑事控告狀。

今年四十七歲的劉淑蘭女士,畢業於遼寧阜新礦業學院,被分配到黑龍江省雞西煤礦機械有限公司工藝研究所,任工程師。一九九八年三月,她開始修煉大法,煉功後原來的關節炎、痛經等疾病都不治而癒,她體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美好狀態,她有了可心如意的家庭和輕鬆的工作,信仰法輪大法更使她感受到了修煉的殊勝和神奇。

一九九九年江澤民迫害法輪功後,劉淑蘭多次遭到非法關押,曾被重判8年,因酷刑和不明藥物迫害,她差點死在哈爾濱女子監獄;因為迫害,單位將她非法開除,丈夫被迫與其離婚;如今的她失去生活來源,居無定所,被迫流落它鄉。

以下是她在控告書中介紹的部分迫害事實:

依法上訪遭迫害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為了向世人證實法輪功是正法,師父是清白的,我到北京上訪,想通過正常渠道向政府反映真實情況。

九月六日,我在北京被公安警察綁架,九月十四日被劫持回雞西、關押進看守所,十一月份被劫持到哈爾濱萬家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在哈爾濱萬家勞教所關押期間,我遭受到強制洗腦逼迫轉化,非法奴役勞動等殘酷迫害。

勞教期滿放出之後,我雖然上班了,但是遭到雞西市「610(中共江澤民集團專職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機構)」和市婦聯及當地派出所等人員的騷擾,被不同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

遭強行綁架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我在單位上班,雞西市雞冠區公安分局的張偉等四人(三男一女)開著沒有警察標誌的車到我工作單位將我強行綁架到公安分局非法關押了四天五夜。

我的雙手被銬在椅子上,長時間不許上廁所,他們對我辱罵、恐嚇。在家中無人的情況下,他們非法入室抄家、搶掠、家中的家用電器、三部手機及話費二千五百元、電腦、打印機、錄音機、錄像機、DVD、打印紙、剪子、法輪功書籍、資料、金首飾、被子、收藏的全國糧票、硬幣、現金四千元和價值三~四萬多元的物品被洗劫一空。至今沒有歸還。

我的家人也遭受到恐嚇威脅,揚言要將我的家人也送進去。

遭非法重刑八年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將我非法批捕;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以雞冠檢刑訴字﹝2006﹞29號文對我非法起訴;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雞西市雞冠區法院違法作出(2006)雞冠刑字第56刑事判決,我被非法判刑八年;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我不服一審判決,向雞西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日,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法院刑事裁定書以(2006)雞刑終字第14號文錯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二零零六年我被非法判重刑八年。

差點死在哈爾濱女子監獄

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我被劫持到哈爾濱女子監獄。

在哈爾濱女子監獄期間,我遭受了強制洗腦、轉化、不許睡覺、奴役勞動等身體與精神的酷刑雙重折磨。關進監獄後,我被送到集訓隊洗腦轉化。在那裡,我被強制體檢、注射不明藥物(說是甚麼疫苗),我掙扎著不打針,警察指使刑事犯人將我按倒,強行注射藥物。在那裡,我被強制奴役,以至身體越來越差,差點死在裡面。

二零零九年,由於身體已經被迫害得不能自理,我被關到病號室。我被迫害得血壓高達160—220。心臟也出現了心動過速、心律不齊等症狀,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能力,基本生活都是由獄中的其他法輪功學員照顧。

家庭遭受重創

我本來有一個很好的工作和穩定的(每月)三千元的工資來源。在這場迫害中,二零零六年,雞西煤機廠將我開除,使我失去了工作。丈夫因經受不起警察騷擾以及經濟、精神的巨大壓力,二零零七年也被迫與我離了婚。

年邁的父母為我擔驚受怕。我在獄中,生活壓力全部落在了父母身上,我的老父親終於被巨大的災難壓倒了,他思女成疾,在病痛中含恨離世,離開人世時也沒見到他最惦記的女兒。

我在監獄的強行洗腦和威脅恐嚇折磨下,被強迫所謂的轉化。肉體與精神上的巨大痛苦時時折磨著我。二零一一年八月我被釋放,可這時的我已經沒有了家庭,失去了丈夫,無家可歸。我被非法關押時三十七歲,放出來已經四十三歲了,沒有地方住,沒有生活來源,身體被迫害得甚麼也幹不了。

經濟上的損失

我工作的單位企業改制,應該給我的買斷工齡四萬多元至今沒有給我,我損失了每月的工資總計為三十三萬六千元。

其它損失還包括:對我非法抄家的損失約七萬元;家人為了救我出來(我出來後才知道)送給警察一萬五千元;單位派人到北京劫持我回當地關押費用及聘請律師等費用。

迫害法輪功非法

僅因為我合法修煉法輪功的行為,我被那些抓捕我、將我送到看守所、「黑監獄」、勞教所或監獄的人員當作「罪犯」對待。在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它身體上的痛苦與傷害、各類侮辱與羞辱人格的對待以及其它虐待。

按照中國憲法,中國公民享有言論、信仰、集會、結社、遊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這些權利而已。同時,我被剝奪了做無罪辯護的權利、質問對方證人的權利以及自由選擇律師為我辯護的權利。#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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