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發佈EB-5投資移民政策備忘錄草案(3)

張雪梅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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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申請人的I-526遞交後還未獲得臨時綠卡身份時發生重大變化,那麼申請人將不符合綠卡申請條件而必須遞交新的申請。如果在申請人的I-526獲得批准但還未取得臨時綠卡時發生重大變化,那麼此變化將導致移民局頒發準備撤銷申請批准(intent to revoke)的通知。

移民局於2015年8月10日發佈了EB-5投資移民政策備忘錄草案,對EB-5投資移民申請中有關創造就業,維持投資和申請過程中出現重大變化等幾個核心問題進行討論並提供政策性指導。上兩週我曾撰文對備忘錄草案中提出的有關創造就業維持投資的問題進行了介紹,下面我將繼續向大家介紹與申請過程中重大變化(material change)有關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移民局的備忘錄草案首先談到根據商業計劃書進行運營會遇到很多投資人無法控制的情況。在現有法律下有些重大變化如果發生在特定的時間可能會影響到申請方是否符合條件。所謂重大變化是指很有可能會左右移民局對該案審理的變化。在EB-5出現名額倒退的情況下,投資移民申請人在I-526獲准後和以臨時綠卡身份進入美國或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前的這段時間會遠遠長於最初預計的6個月,在此期間如果出現重大變化而影響到投資申請人在申請臨時綠卡和臨時綠卡轉正期間一直保持符合申請條件的難度大大增加。為了幫助申請人規避這些困難,移民局的備忘錄草案提供了在申請的不同階段可能影響到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的變化。

如果在申請人的I-526遞交後還未獲得臨時綠卡身份時發生重大變化,那麼申請人將不符合綠卡申請條件而必須遞交新的申請。如果在申請人的I-526獲得批准但還未取得臨時綠卡時發生重大變化,那麼此變化將導致移民局頒發準備撤銷申請批准(intent to revoke)的通知。如果申請人未能克服移民局在準備撤銷申請批准通知中提出的質疑,那麼此重大變化將成為移民局撤銷該申請的有力理由。

根據移民局對目前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在商業計劃書中包括的變化不被視為重大變化。例如,雖然在遞交I-526申請時和申請人取得臨時綠卡之前EB-5公司沒有創造就業,但在申請人的I-526申請獲准後和在取得臨時綠卡之前申請人的投資根據商業計劃書創造了10個就業,這樣的變化不被視為重大變化。

在非地區中心(non-regional center)的EB-5投資移民申請中,申請人遞交的商業計劃書中描述某項計劃的商業活動將創造要求的就業,但EB-5公司在運作中偏離了商業計劃書中所描述的商業活動,那麼該申請可能被拒。但如果EB-5公司完成了商業計劃書中所描述的商業活動並創造了要求的就業機會後將投資資金用於另一個地點的新的有風險的商業活動或另一個領域(a new industry),這個申請不會因此被拒。

在地區中心的EB-5投資移民申請中,申請人遞交的商業計劃書中描述該資金將被投入某個創造就業機構(job-creating entity)來進行特定的商業活動。但在I-526申請遞交後該資金被投入同一個或不同的創造就業機構用於完全不同的專案,該申請將被拒。如果EB-5公司按照商業計劃將資金投入創造就業機構,該機構創造了10個就業機會並償還了EB-5公司的貸款,那麼EB-5公司可以將此資金再投入另一個有風險的投資專案而不被視為有重大變化。

如果EB-5公司的公司檔中含有創造就業機構還款後公司清算(liquidation)的條款,EB-5公司可以從公司檔刪除此條款以便能夠在投資移民申請人臨時綠卡期間繼續經營。此類修改將不構成重大改變。

移民局的備忘錄草案中上述有關描述並不該變移民局的現行實踐,即I-526審批期間不允許出現重大變化。如果在此期間申請人聲稱其符合EB-5投資移民要求的條件所依據的事實在I-526申請遞交時不存在或不在所提供的商業計劃中,那麼該申請人需要遞交新的I-526申請。

移民局的備忘錄草案接著討論了申請人已經取得了臨時綠卡的情況。移民局將繼續允許以臨時綠卡身份進入美國的申請人在情況發生變化時繼續轉為永久綠卡,只要I-526申請是真實的(I-526 was filed in good faith)並且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打算按照商業計劃書中的計劃經營。如果申請人未能證明其遞交的I-526申請是真實的, 移民局可能認定該投資的目的是為了規避移民法的要求而撤銷申請人的臨時綠卡身份。

以上是移民局在2015年8月10日發佈了EB-5投資移民政策備忘錄草案最後一部份的關於重大變化的內容介紹。目前發佈的政策備忘錄只是徵求讀者意見的草案,移民局在融合了公眾意見後會將此備忘錄的最終文本另行發佈。我將屆時向大家將有關最新資訊向大家通報。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及信息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可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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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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