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7月12日訊】7月10日,加州高等法院法官判決,同一個案子被定的兩項罪名,不能算做「三振出局」的獨立的案件來對待。
1994年的「三振出局」法律規定,如果被告有被定重罪的前科,第二次犯罪將處以兩倍的刑期,第三次時,最重將被處以終身監禁。
對於達琳‧瓦迦斯(Darlene Vargas)因此前有2個入室盜竊罪成立,第3次被判處以25年至終身監禁。
週四(7月10日),高等法院一致判定,瓦迦斯此前被判搶劫和車輛盜竊罪2項罪名,出於同一個行為,被應當被視為兩個獨立的「振」,不應被處以嚴懲。
法官凱瑟琳‧沃爾德迦(Kathryn Mickle Werdegar)表示,這一案件呈現了一個極端的情況,即2項定罪基於「同一個、同時發生的、對同一個受害者的行為」。
沃爾德迦認為, 本次將瓦迦斯作為第三振進行重判,有違「三振出局」的精神。沃爾德迦表示,投票的公眾當理解來自棒球的「三振」的比喻,是要在嚴懲之前,給人以三次機會。沃爾德迦稱,公眾也應當明白,只打了一棒,並非兩振。
法官將此案發回審判庭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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