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6月06日訊】週四(6月5日),加州最高法院宣布,檢察官可以使用交通監控錄像作為證據,判罰肇事司機。
一個實例就是加州最高法院駁回了卡門·戈德史密斯(Carmen Goldsmith)的上訴。戈德史密斯在2009年於南加英格爾伍德(Inglewood)開車時闖紅燈。洛杉磯縣最高法院依據監控錄像紀錄,裁定其犯罪並罰款436美金。戈德史密斯在上訴中稱檢方證據不充分且沒有直接證人。
但加州最高法院稱,洛縣最高法院的裁決沒有問題。監控攝像頭自動實時的紀錄路口情況並同時顯示日期,準確度沒有問題,可以和其他影像一樣作為有效證據。
對於戈德史密斯稱監控錄像為二手證據,州最高法院的回復是,監控錄像紀錄的圖像和數據,是由機器設備產生的,而非來自於第二人轉述,而且機器不可能做聲明。
洛杉磯縣最高法院在使用監控錄像時,採用了此案唯一的證詞,證詞出自于一位有6年交通監管經驗的警察對監控攝像系統如何工作、如何可靠的證明。
舊金山法院在較早前就一致通過了一項法規,確立了交通監控錄像記錄的可信度,並說除非被告有足夠證據挑戰它,否則足以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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