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1月07日訊】眾所周知,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過程是一場馬拉松賽跑似的耐力賽,因此一路下來申請者有正確的心態很重要。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在申請時有幾個原則要把握,第一就是「不要有錯誤的期待」、第二是「要有正確的比較」、第三是「要有實據且前後一致」、第四是「要詳加闡述」、第五是「要理性推論」。
「不要有錯誤的期待」: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由於全美各地送交的案件非常多,美國移民局(USCIS)各服務中心的審核官員,必須在相當有限的時間內審理一定數量的案件,自然不可能鉅細彌遺的將每個案件以放大鏡的方式一一檢視,所以申請人在整理申請案時,應該要按類別歸納整理,並詳列出所有附件,也就為移民局審核官員提供方便。另一方面,這樣做也有利於讓申請人自己可以檢視是否這些重要證明文件都有夾入申請案中。
根據多年經驗,我們認為很常見的情況是申請人自己忘記附加關鍵材料,還一直上訴辯駁
證明文件明明在檔案中,怎麼會看不到,甚至歸咎服務中心搞丟了自己的證明文件。如果
申請案雜亂無章、讓審核官員毫無頭緒,也就不能怪他/她漏看你的重要文件。當然,事
實上這些審核官員都有受過專業訓練,只要申請人材料不要雜亂的太離譜,都還是在可接
受的範圍內。另外一種狀況是,申請人期待審核官員在判決文中詳細的把每個細項、缺點
都述明清楚,其實這也是不正確的期待,審核官員會在最後以「總體」的方式來看,不會
由於單純某個小項不足就否決整個申請案。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就舉例曾經有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申請人以「我遞交了兩篇有引用記錄的期刊論文,但判決文中只有提到一篇,可看出審核官員沒有一一詳查我的資料就作出決定,顯示審核官員專業能力不足」來向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申訴。但在實務上,審核官員並不會將所有的證明文件一一詳列缺點,只會選出一部份,並且在最後以申請案整體的條件加以做出決定。這樣看來,如果申請者對移民局審核官員期待過高過於偏激,那麼往往最後會導致草率歸咎移民局審核官員的職責失誤,對自己申請造成不利。
第二是「要有正確的比較」:有些申請人一看到成功的案例,不管成功申請者領域有何不同就急著拿來套用,殊不知不同的領域比較的基準也有所不同,不能因為大致類似就隨便套用。當同時,數據的佐證也會因為不同領域而意義大有不同。例如在某些熱門科學領域有十篇的論文引用記錄是稀鬆平常的事,但在冷門領域中五個論文引用記錄就已經非常不得了。因此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建議申請人要善用同領域中知名同行專家的記錄拿來做比較。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講究的是在專業領域中的影響力,可以是對業界(實務上)也可以是對學界(學術上)的影響,只要跟傑出的同行相比明顯出色很多即可。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不需要像「傑出人才傑民類別」(EB1-A)一樣綜合能力要處在專業領域的金字塔頂端,所以是許多有志移民者申請時的第一首選。
當然,也有些申請人拿了不同的服務中心的案例來做比較,認為相似的案子在不同的中心
應該獲得一樣的結果,但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提醒每個申請案是完全依個案審理,就曾經
有內華達州服務中心申請人找到在加州服務中心類似自己的申請案,向行政上訴辦事處(
AAO)提出申訴,認為「內華達州的審核官員缺乏專業能力而且極度歧視他的申請案,不然
以他的條件早就在加州通過I-140申請。」行政上訴辦事處在審查後最終仍尊重內華達官員的決定,認定內華達州官員並沒有失職,因為每個案子不可能完全相同,在內華達州的案子也不是到了加州就一定會通過。所以陳品瑞律師建議最好是能找到同專業領域的案子做比較,並加上實據證明,才能有更大的把握,不能單單只因為審核地點、特定審核官員就提出上訴,這些都不是明智的決定。
第三是「要有實據且前後一致」: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是屬於法律案件申請,所以一切都要講究真憑實據,由於遞交的文件相當多,所以申請人要特別注重說詞的前後一致性。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指出,曾經有一個「蛋白質化學」領域的申請人,一開始是聲明在該領域若有十篇引用記錄就算是相當傑出的人才(但申請對於此論述沒有提出證明),只提供了申請人一篇擁有十篇引用記錄的期刊論文,美國移民局(USCIS)在審核之後,發現有三篇是申請人自我引用,因此認定只有七篇引用記錄,所以最終拒絕此案。後來,此案上訴至行政上訴辦事處(AAO),由律師代為聲明在該領域若有十篇引用記錄就算是相當傑出的人才(但申請對於此論述沒有提出證明),行政上訴辦事處以「前後不一致」駁回此上訴,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此案的缺點是申請及上訴不一致的論述,也缺乏證據顯示在該領域怎樣的引用記錄算是有傑出影響力。
另外,也有一些申請人是在申請案中很多資料前後不一、漏洞百出,例如年份時間對不上。這些都會顯出申請人的誠信問題,都應該盡力避免。此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針對「推薦信」這方面提出建議,也需要針對在申請人本身的成就上,就曾經有南京大學畢業的申請人好不容易邀請到世界知名的大師幫忙寫推薦信,沒想到這位世界級大師通篇著重強調南京大學是非常好的大學且為重視研究的機構,其餘就將申請人的履歷交代一次就草草收尾了。這樣看似重量級的推薦信在申請研究所或是找工作或許有所幫助,但在美國移民局(USCIS)審核官員的眼中,會認為在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法律規定下,其實是不具備足夠證明力。所以好的證據、證明文件、推薦信都是好的申請案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是「要詳加闡述」: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大部份的申請人都是第一次申請,因
此缺乏經驗,常會誤以為「證據自己會說話」,但事實上並非如此,申請人不能期待審核
官員瞭解每個專業領域特殊的證明、術語、職位重要性,所以申請人更應該對證明文件詳
加闡述,並提供佐證資料來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例如某個化學領域的申請人提出他的發明專利「新型透氣醫療貼布」證明文件,證明他通過了美國專利局的專利申請。但該申請人沒有對此詳加述說這個醫療貼布在實務醫療界的影響、是否有投產、是否有在各大市場行銷等,如果這個專利只是因為非常新奇而獲得專利,但卻乏人問津,則無法被審核官員視為具有足夠的影響力。
最後,是要「理性推論」,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表示只要在邏輯推論上說的通且加上證明
文件或是數據資料,通常都可以獲得審核官員認定是合格的文件,最怕的是申請人用走偏
門、出怪招的方式,甚至有些申請人以浮誇、求情…等完全不可能被採納的方式作訴求,
這些申請人都已經不是以「理性」的方式在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認為還是應該要回歸基本面,將自己的資料、履歷認真詳細的看過,將需要佐證資料的部份詳加蒐集並編列成表,才是申請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最佳方式。
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也提醒讀者,職業移民審查視個案而定,本法律專欄案例探討不一定適用所有案件,詳細情形應視個案而定,本文僅供參考,不宜作援引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