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致無錫最高人民法院的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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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03日訊】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許可違法無效案行政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周力(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地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仙河苑539-603

被申請人: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機關法人代碼:01400808 – 9

第三人: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
企業法人代碼:60792037 – 2

再審請求:

1.撤銷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錫行終字第0064號行政裁定書。

2.撤銷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錫行監字第0007號行政裁定書。

3.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行監字第161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4.傳喚被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違法超範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財務分析、採購專員、物流專員、行政人員、研發人員、工程人員、物料專員、質量專員、環境健康安全專員、人事專員這10個崗位的職工或者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作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5.確認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08年10月15日《關於同意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部份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批復》違法無效。

再審理由: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錫行終字第0064號行政裁定書中認為「周力所訴原無錫市勞動局於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關於同意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部份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批復》,是上訴人辭職後發生的批復行為,且通用電氣公司申請表中的崗位人員名單並無周力。該批復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周力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存在錯誤認定再申請人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的問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錫行終字第0064號行政裁定書中認為「關於上訴人周力提出的原審法院應將通用電氣公司工會委員會列為第三人到庭參與訴訟的意見,通用電氣公司已是本案的第三人,故通用電氣公司工會委員會並非本案必須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其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存在違反法定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問題。

再審申請人不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錫行終字第0064號行政裁定書和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錫行監字第0007號行政裁定書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蘇行監字第161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再審申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駁回理由是:「本案中,你於2006年12月5日與通用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於2008年7月10日辭職。被訴《批復》於2008年10月15日作出,且通用公司在2008年8月8日向無錫人社局遞交《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關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申請時,你已辭職,通用公司亦未將你列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名單。儘管《批復》准許通用公司對高級管理人員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期限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但通用公司對你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並支付你工作報酬,是依據你與該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不是依據《批復》。故被訴《批復》對你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你不具備本案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由於本案原審、二審、再審都是錯誤認定周力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所以首先必須釐清這一問題。本案事實是通用公司與周力訂立勞動合同是在2006年12月。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蘇勞社勞薪[2006]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的生效時間是2006年10月。依照《勞動法》第18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以及「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份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份的效力,其餘部份仍然有效。」的規定,通用公司與周力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合同條款因為違反了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蘇勞社勞薪[2006]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這一行政法規的第5條的規定屬於無效勞動合同條款。所以本案通用公司和周力在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7月10日之間的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標準工時制處理。由於《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5條規定:「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所以被訴《批復》由於許可期限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所以介入了周力與通用公司的勞動關係。使得通用公司與周力的勞動關係中工作時間的部份從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7月10日按照實行標準工時制處理變成了從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6月30日按照實行標準工時制處理、從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也就是說被訴《批復》對周力的權利義務有實際影響,故周力具有該案的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再審申請人對本案作完整分析如下:

一:錯誤認定再審申請人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原審法院以《關於同意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部份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批復》「是上訴人辭職後發生的批復行為」為由認定該批復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未產生實際影響是錯誤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因為判斷被訴行政行為是否對再審申請人產生實際影響是從再審申請人客觀上承受行政行為的後果的角度來說的。雖然被訴批復是再審申請人辭職之後發生的批復行為,但其許可的實施期限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再審申請人和被訴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也就是第三人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原審裁定書中稱為通用電氣公司,以下簡稱通用公司)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還保持著勞動關係,再審申請人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人。

《勞動法》第3條明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法》第18條明確:「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份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份的效力,其餘部份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加點的工資:(一)工作日延長勞動時間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點工資;(二)在休息日勞動又不能在六個月之內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休假日勞動的,按照不低於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資。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加班加點工資支付週期自加班加點當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項的加班工資支付週期自加班當日起……5條明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蘇勞社勞薪[2006]第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5條明確:「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適用範圍:(一)國有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指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二)非國有企業中經營管理人員事先約定實行年薪制的;(三)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職工:1、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外勤人員;2、實行工作量與工資掛鉤的推銷人員、長途運輸人員、押運人員;3、實行工作量與工資掛鉤的鐵路、港口、倉庫的部份裝卸人員;4、實行承包經營出租車的駕駛員;5、非生產性值班人員。」。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蘇勞社勞薪[2006]第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12條明確「企業不得任意擴大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範圍,更不得以?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為名,隨意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不支付職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組織或者職工對企業違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依法核實、處理。」

再審申請人一審證據3通用公司與再審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一條B款約定:「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在公司CSP-Tech部門擔任Software Engineer職務。員工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再審申請人一審證據3通用公司與再審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條A款約定:「公司根據業務對不同的職位實行不同的工作制時間制度,包括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時間工作制。公司對該職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員工的具體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公司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安排。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和綜合計算時間工作制的員工平均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不包括午餐時間),每週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受此限。」

《行政訴訟法》第2條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釋〔2000〕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明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指作為訴訟標的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際影響(包括權益的增減得失或者受到限制等情形)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從客觀上承受行政法律行為的後果來說的,因此不限於行政決定書上指明的人(行政直接相對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主要看作為訴訟標的的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上是否影響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或者利益。對於那些行政相對人之外的人,其並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對象,這類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影響其合法權益,往往就是基於其和行政行為相對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民事權益。所以法律關係的狀態決定著當事人是否具備原告資格。審查此類案件的民事法律關係狀態是否會因具體行政行為的介入而發生改變,是確定原告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前提。從利益關係的角度分析,如果民事法律關係先形成,與之發生交叉的行政法律關係後形成,由於行政行為介入了已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後形成的行政法律關係直接影響了先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狀態,民事行為主體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具體到本案,2006年10月《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生效在前,然後通用公司與再審申請人於2006年12月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約定崗位為軟件工程師,並且約定該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後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審裁定書中稱為原無錫市勞動局,以下簡稱無錫市人社局)許可該崗位為不定時工時制。但是由於通用公司與再審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條A款違反了《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5條,依照《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通用公司與再審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條A款屬於無效勞動合同條款,再審申請人與通用公司在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6月30日之間的勞動關係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進行約定,應當按照標準工時制處理的情形。《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5條明確「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被訴批復因為許可期限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所以介入了再審申請人和通用公司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具體來說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對再審申請人的影響又具有如下屬性:

1.是由作為訴訟標的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造成的且被訴行政行為對損害後果具有原因力。再審申請人一審證據11通用公司人力資源經理黃幸錄音資料證明通用公司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為由不支付再審申請人和其他職工的加班費。

如果沒有被訴批復介入,通用公司在2006年12月5日至2008年7月10日之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並以此為由不發加班費全部屬於未經批准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違法無效行為。正是因為被訴批復介入,通用公司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之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才由未經許可擅自實行的狀態轉為經過批准實行的狀態,也就是再審申請人和通用公司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因被訴批復的介入而發生了改變。

2. 必然影響再審申請人和通用公司之間的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案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有兩個:

①無錫市人社局的批復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這一利害關係是由《勞動法》第3條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第25條所確立的。無錫市人社局的批復使得《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不再對再審申請人執行,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勞動報酬權。

②無錫市人社局的批復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休息休假權。

這一利害關係是由《勞動法》第3條和通用公司與再審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條A款確立的。無錫市人社局的批復使得通用公司可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使得通用公司隨意延長再審申請人的勞動時間,侵犯再審申請人休息休假權的行為合法化。

3.被訴行政行為對再審申請人有實際影響。本案再審申請人在與通用公司的勞動爭議訴訟中提出了對於加班費的主張,其中當然也包括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之間的加班費。本案的判決將決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關於加班加點工資的保護是否對再審申請人執行的問題,就是說再審申請人與通用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依賴於本案。

4.再審申請人受到影響的權益屬於值得法律保護的權益,包括權利和利益。本案再審申請人受到直接影響合法權益是勞動報酬權和休息休假權。

5.本案有行政訴訟的必要性,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如果不通過行政訴訟來救濟,相對人就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故必須賦予這類行政行為可訴,才能有效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認定行政行為違法無效超過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所以本案如果不通過行政訴訟認定被訴批復違法無效,則審理再審申請人與通用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的人民法院只能假定行政行為合法對勞動爭議徑行處理,判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20條關於加班加點工資的保護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期間對再審申請人不執行,導致勞動爭議錯案,再審申請人權益受損。

二:主要證據不足,證據不具有證明力

「我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崗位及期限」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具有證明力。無論其真實性如何,名單上有無再審申請人的名字都不影響再審申請人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的成立。

首先,原審錯誤地將2008年8月8日的名單附件上沒有周力的名字作為無錫市人社局批准通用公司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對研發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對周力不產生實際影響的理由。這個理由本身就不成立。因為沒有證據證明通用公司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10日之間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名單與2008年8月8日的「我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崗位及期限」這個名單附件一致。既然沒有證據證明兩者一致,那麼2008年8月8日的「我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崗位及期限」作為實施方案的附件與本案沒有關聯性。

其次,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行為是許可企業對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而不是許可企業對具體某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具體這些崗位由哪些職工來做則是屬於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範疇。這是考慮到了在一個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期限內(現行為一年或者兩年,最長不超過三年)企業的職工有流動性,如果許可到個人層面,則在職工發生流動時用人單位必須為該職工重新申請許可才符合法律規定,如此不利於企業靈活使用實行特殊工時制的權利來開展經營活動,所以不定時工作制許可到工種和崗位就可以了,不必細化到具體某個人。以上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的特點也直接反映在被訴批復的行文裡面。如果被訴行政許可行為許可的對象是職工,則行文措辭應當類似於「同意貴公司對陳國華等303名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而不是「同意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辦公室人員,研發人員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這種表述。

最後,「我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崗位及期限」是一個靜態的名單,其只能反映2008年8月8日這一天通用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所對應的職工的狀態,通用公司客觀上更完全無法在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這一年期間依照一個靜態的,死的2008年8月8日的職工名單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我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崗位及期限」這個名單本身裡面就有三處的職工姓名欄填寫的是「空缺在招」。這個情況同時表明這個名單本身就不具備完整性、準確性,只供參考,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關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及「我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崗位及期限」這個證據是偽造的,因為與其他申請材料自相矛盾。申請材料中標題為「公示」的材料顯示通用公司對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開始公示的時間是2008年6月20日。標題為「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公示情況「的材料顯示公示情況的報告產生於2008年6月30日。標題為「關於同意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工會意見」的材料顯示工會意見的產生時間為2008年6月30日。申請材料中「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公式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中載明其通用公司申請的實施區域為「2008.7.1-2010.6.30」。申請材料中「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關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以及其「我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崗位及期限」附件的蓋章時間為2008年8月8日但其中卻載明「我公司擬從2008年7月1日起對部份工作崗位員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通用公司在2009年5月29日向無錫市人社局提供的「關於不定時工作制執行情況的報告」中載明「我公司於2008年7月1日在貴局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獲批後」。

通用公司既然是申請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其實施方案不可能產生在2008年7月1日之後,否則就不成其為方案。因為所謂方案必然針對的是時間上將來的概念。2008年8月8日產生的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怎麼可能在2008年6月20就予以了公示呢?2008年6月30產生的工會意見怎麼可能對2008年8月8日產生的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予以同意呢?通用公司2009年的報告也說2008年的申請日期是2008年7月1日。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和名單附件顯然是偽造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影響案件公正裁判

法釋[2000]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係人,其中一部份利害關係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係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關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及「我公司申請『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崗位及期限」證據證明在通用公司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和工種中財務分析、採購專員、物流專員、行政人員、研發人員、工程人員、物料專員、質量專員、環境健康安全專員、人事專員這10個崗位和工種不符合蘇勞社勞薪[2006]第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無錫市人社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通用公司這10個崗位職工的合法權益,原審法院應當依照法釋[2000]8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通知沒有起訴的這10個崗位的職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二審法院應當支持上訴人的意見,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審,由原審法院通知這10個崗位的職工作為第三人參與重審,而不是由二審法院在未通知這10個崗位的職工作為第三人參與二審的情況下逕直審理。

再審申請人再對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全面分析如下,供你院全面審查。無錫市人社局在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關於同意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部份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批復》有五處違法。

一:通用公司隱瞞其違反《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違法情況申請行政許可,無錫市人社局對其作出的批復違反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第78條明確:「行政許可再審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再審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通用公司在其申請材料中共有三處隱瞞有關情況,無錫市人社局應該依法對於通用公司的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並給予警告,而不是相反。

1.通用公司的實際用工人數為504,其中303人與通用公司有勞動關係,其餘201屬於勞務派遣,公司對勞務派遣員工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所以嚴格地說,通用公司的職工人數應為303,實行特殊工時制度職工人數也是303。

廣義上說通用公司的實際用工人數504,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用工人數也是504。但通用公司在其2008年「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申報表」中稱職工人數504,實行特殊工時制度職工人數303。隱瞞了兩百多人屬於勞務派遣,公司對其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事實,使得表面上看上去好像通用公司只對504名職工中的303名,也就是所謂「部份崗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際上這303人就是通用公司的全部職工,通用公司對公司的全部崗位都申請了不定時工作制。

2.再審申請人與通用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由公司安排,再審申請人沒有自主安排工作時間的權利。而通用公司在其實施方案中卻謊稱:「研發人員是以達成研發指標為考核導向的,需根據自主研發過程進行工作時間的調整,在此基礎上,根據個人能力與研發需要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以確保目標的達成並保證享有法定休息時間。」。

3.《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7條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考勤制度,書面記錄勞動者的出勤情況,每月與勞動者核對並由勞動者簽字。用人單位保存勞動考勤記錄不得少於二年。用人單位不得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及勞動者出勤記錄。」。《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55條明確:「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未記錄、提供勞動者工資清單,或者未記錄勞動者出勤情況、出勤記錄保存期限少於二年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通用公司沒有建立考勤制度,沒有記錄職工出勤情況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但卻在實施方案中謊稱「公司對員工考勤情況由考勤部門進行必要的跟蹤和監督,在保證員工休息權利的同時,確保公司利益不受影響。」。

二:通用公司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無錫市人社局對其作出的批復違反了《行政許可法》。蘇勞社勞薪[2006]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8條明確:「企業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應當如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包括:

(一)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請示和申報表;(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三)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其內容包括: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具體工種或崗位、職工數量、實施週期、申請期限、工資支付和休息休假辦法、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條件措施等;(四)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的書面意見以及公示情況的報告;(五)實施週期期滿企業再次申請的,應當書面報告原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六)實際用人企業申請崗位使用勞動力派遣單位人員的,應當提供勞動力派遣單位的書面意見。」。實施方案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工會組織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的書面意見以及公示情況的報告是蘇勞社勞薪[2006]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8條規定的申請材料的法定必備要件。本案申請材料中「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關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實施方案」的蓋章時間為2008年8月8日。而標題為「公示」的材料顯示通用公司對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開始公示的時間是2008年6月20日。標題為「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公示情況「的材料顯示公示情況的報告產生於2008年6月30日。「關於同意通用電氣醫療系統(中國)有限公司實施不定時工作制的工會意見」的蓋章時間為2008年6月30日。2008年8月8日產生的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怎麼可能在2008年6月20日就予以了公示呢?

2008年6月30日產生的工會意見怎麼可能對2008年8月8日產生的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方案予以同意呢?換句話說,這四個材料其中必然有一個到三個虛假材料。依據《行政許可法》第78條的規定,無錫市人社局在收到通用公司提供的虛假材料之後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而不是相反。

三:批復期限違反了《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第2條明確:「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法》第81條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行政許可行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無錫市人社局卻在2008年10月15日作出實施期限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批復行為,企圖將通用公司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14日這三個半月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違反《行政許可法》應該依法受到無錫市人社局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確認為合法。

四:批復實體違反了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蘇勞社勞薪[2006]第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6條明確:「企業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一)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勞動用工規範,勞動考勤記錄完整,勞動定額科學合理;(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資分配與支付制度,執行國家和《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三)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條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四)維護職工人格尊嚴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權利,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五)實際用人企業使用勞動力派遣單位人員,所在崗位確需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由實際用人企業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負責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但申請前應徵得勞動力派遣單位的同意。」

通用公司在2008年7月1日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違反了《行政?可法》的規定。通用公司不建立考勤制度,不記錄職工出勤情況違反了《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通用公司勞動用工不規範,不符合企業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條件。

五:批復實體違反了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蘇勞社勞薪[2006]第16號《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5條明確不定時工作制行政許可在江蘇省為羈束行政行為。無錫市人社局作為地級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範圍沒有自由裁量權。辦公室人員、研發人員不屬於《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規定的不定時工作制適用範圍。無錫市人社局的行為違反了《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

另外,通用公司自2004年以來違反《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違法不建立考勤制度,不記錄全體職工的出勤情況,自2006年以來違反《行政許可法》和《關於加強對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對全體職工違法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由此遭受的勞動報酬損失,也就是通用公司因此所獲得的違法利益約為每年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所以,本案雖只有再審申請人一人提起了訴訟,但權益遭受侵害的總人數是兩百多人,侵害數額巨大,如不糾正對其他未起訴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巨大。

綜上,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錫行終字第0064號行政裁定書存在錯誤認定再審申請人不具備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證據不具有證明力、違反法定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影響案件公正裁判的問題。該案已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錫行監字第0007號行政裁定書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蘇行監字第161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駁回。再審申請人現向你院申請再審,請求你院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周力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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